A. 辦結婚證時對方的身份證信息是冒用的他人的。已經十幾年了。我要離婚或撤銷無效婚姻我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可以以結婚證上所載明的婚姻當事人為對象提起離婚訴訟,或者以婚姻登記機關為對象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結婚登記。
關於婚姻效力,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除此之外,再無規定。這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認定當事人婚姻效力時,必須嚴格依據現行《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不存在自由裁量權的適用餘地。正因為如此,如果以法律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相反,如果行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所載明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應認定結婚證上所載明的婚姻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所以要離婚的話,可以以結婚證上所載明的婚姻當事人對對象提起離婚訴訟。
當然,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在進行形式審查時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可以以婚姻登記機關為對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但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算起,且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限為20年,即使超過了20年,對應的人民法院也不會處理此等案件。
【相關法律】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_(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_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結婚登記女方身份證是假的怎麼樣才可以離婚
女方身份證是假的話,你們之間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那樣的話,可以直接起訴離婚。
C. 結婚時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離婚時如何辦理
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它將作為每個人獨一無二的公民身份的證明工具。有人為了結婚用假身份證領取結婚證,那麼離婚時該怎麼辦呢?
網友咨詢:領結婚證時,不夠年齡,就用假的身份證領的,現在想離婚,和正常離婚手續是一樣的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黃士琪律師解答:
用假身份證結婚屬於無效婚姻。所謂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
結婚時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離婚時,首先,當事人應當提供雙方婚姻登記的檔案、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計生檔案等能夠證明雙方夫妻關系客觀存在的證明材料;如果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則無法認定雙方系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本案只能變更為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處理。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黃士琪律師解析:
用假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的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該婚姻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黃士琪,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熱線律師,曾在司法機關工作,已從事工作20多年,長期以來辦理了大量訴訟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理論功底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