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手機簡訊在法院能做為證據嗎
可以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法院證據,但是此類電子數據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單獨使用證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等貯存的數據資料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從以上可以推斷,手機簡訊可以作為一種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三大特徵,同時又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據之間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就應當作為證據採信。
證據三大特徵:
1、具備證據的客觀性。手機簡訊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簡訊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簡訊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篡改或者不存在被偽造的情況。
2、具備證據的關聯性。手機簡訊的收發表現為發送簡訊者佔主動地位而收簡訊者處被動地位,手機簡訊的收和發是一種對應關系。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的用戶,手機簡訊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簡訊收發,可以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戶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可以認定該手機簡訊內容與案件具有關聯性。
3、具備證據的合法性。法院須從以下三方面對手機簡訊進行審查:一是手機簡訊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二是手機簡訊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對象等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三是手機簡訊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從手機簡訊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後,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簡訊是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簡訊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證手機簡訊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總保存。
2、將手機簡訊內容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機庫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後核查。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要提供更強效力的證據才恩呢該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採納。
3、提起訴訟後,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簡訊證據交給法院,或有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驗,並當場製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著名手機型號與品牌。除極少數款型的手機簡訊內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對大多數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簡訊內容是不可修改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