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包裝袋上必須包含哪些信息
食品包裝袋上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1)產品標簽有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⑵ 食品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有哪些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准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注意事項:
1、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配料表:各種配料應按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要求標示名稱。
3、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4、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5、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6、日期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
預包裝食品: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預包裝食品標簽基本要求:
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2、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准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5、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6、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7、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
8、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9、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10、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⑶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是什麼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第七條(標簽要求)化妝品標簽必須確保所載標識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第八條(標識內容)化妝品標簽應至少標注以下內容:(一)產品名稱;(二)生產者名稱、地址;(三)實際生產加工地;(四)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及產品標准號;(五)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六)全成分表;(七)保質期限;(八)凈含量;(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標注的其它信息;凈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化妝品,只需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凈含量、保質期、批准文號或備案號,本條款其它內容可標注在說明書中。使用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銷售包裝能夠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條款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銷售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第九條(禁止規定)化妝品禁止標注、宣稱下列內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二)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第十條(創新用語)化妝品標簽中使用了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的創新用語,應當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對該創新用語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第十一條(標識文字要求)除注冊商標標識、境外企業的生產地址及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專業術語外,第八條中規定的標識內容必須採用規范漢字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元或其他符號方能准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在可視面用中文予以說明。國產化妝品標簽中漢字標識內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譯為其他種類文字,在同時標注時,對相同內容的標識,其他種類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大於漢字字體。第十二條(命名要求)化妝品應當標識一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標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用於化妝品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性規定的除外。(二)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產品原料名稱的,該原料的功效應當與產品用途相符。(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第十三條(名稱標注要求)化妝品標注的產品名稱應與批准或者備案名稱相一致,除名稱所含的商標外,產品名稱的標識字體不得小於銷售包裝中的其他標識字體。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體積等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第十四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含義)化妝品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企業和具體組織實施生產行為的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還包括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化妝品標識的實際生產企業為與內容物接觸的後一道工序製作完成的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按國產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按進口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企業為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化妝品標簽中的企業名稱、地址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第十五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標注)化妝品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一)化妝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生產的,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二)化妝品由生產企業委託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除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外,進口化妝品應同時標注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委託加工產品存在多個實際生產企業,且由於銷售包裝的形狀或體積原因難以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實際生產企業全部信息的,可通過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指引信息,同時在說明書中標注詳細名稱及地址的方式對實際生產企業的信息進行標注。第十六條(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注)化妝品標簽中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產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進口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標注至或地區(港澳台)。第十七條(化妝品許可批號及備案編號標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及備案編號根據審批機關核發的批件號或備案號進行標注。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並使用該備案編號進行標注。獲取備案編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注銷該備案編號。第十八條(化妝品成分標注)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相關規定。第十九條(功能、安全宣稱與認證標識)化妝品的功能宣稱應當科學、真實、准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描述聲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字體應與不小於功效聲稱作用內容的標識字體。第二十條(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管理)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化妝品功效評價驗證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功效評價指導原則,科學、公正開展功效評價驗證工作。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評價報告應當在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主動公開,接受監督。第二十一條(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保質期限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或同時標註:(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必須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二位數月、二位數日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印製於直接接觸內容物的產品原包裝上。生產批號中需要標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標注信息後加註字母後綴。第二十二條(注意事項警示語標注規定)存在下列幾種情形的,應標示警示用語:(一)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防曬劑、暫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標注要求的;(二)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的。(四)法規、規章、標准、規范規定其它應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使用方法或儲存條件的。第二十三條(其他標注事項引導語規定)使用方法、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適宜部位、不適宜部位可以不採用引導語引出,但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項、警示用語應當標注引導語,且必須使用規范中文標識。第二十四條(禁止變相宣稱)化妝品不得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變相宣稱:(一)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二)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三)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稱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標注宣稱的內容。第二十五條(標簽變更程序)產品需要更新已經批准或備案的標簽標識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及更新內容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新產品標簽標識的,生產者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後,產品可即時生產銷售;(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換產品標簽標識,且更新內容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生產者應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統一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原產品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更新產品可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