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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被採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4-06-22 03:07:59

『壹』 手機在公安局做信息採集要怎麼樣才能解除

手機在公安局做信息採集沒辦法解除。

出於協助調查或者詢問需要,公安機關通常需要對被調查或者詢問人進行信息採集,包括DNA、手機、指紋等採集,是屬於正常的業務范圍,不是案底,不會影響一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只要沒有違法犯罪,這些信息就不會用到。

等查清楚就還回來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於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二百零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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