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請信息公開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申請信息公開的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Ⅱ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規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信息,包括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
政府環境信息,是指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環保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
企業應當按照自願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第六條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辦公廳作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各業務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本部門各業務機構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
(四)監督考核本部門各業務機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監督指導下級環保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本轄區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八)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九)本部門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環保部門應當從人員、經費方面為本部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保障。第九條環保部門發布政府環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第十條環保部門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第一節公開的范圍第十一條環保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環境信息: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三)環境質量狀況;
(四)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七)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九)排污費徵收的項目、依據、標准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徵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十)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和程序;
(十一)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二)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准,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四)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十五)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十六)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范圍編制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Ⅲ 信息公開申請期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返兄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Ⅳ 環評規劃報告公示的期限是多少天
通常地方環保局公示的期限不會超過60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其實並沒有對公示期進行過說明,但是有一條確是有規定的,就是第二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是報告書,當地環保局必須在60天內給你回復,成與不成。所以通常地方環保局公示的期限不會超過60天的。
(4)環保信息公開要多久擴展閱讀: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Ⅳ 深圳機動車環保信息錄入大概多久生效
24小時內。
市民需登錄機動車環保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注冊並錄入機動車環保信息,錄入信息成功後系統將在24小時內發送給車管部門辦理相關業務使用。
2017年1月1日前出廠或進口的機動車,如無法在機動車環保信息管理系統成功錄入的,則表示該車並未進行環保信息公開,車主辦理相關業務時,需車管所按該機動車的車型來查詢環保數據。如該車型的環保數據車管所也無法查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