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部門有哪些
法律分析:1、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2、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也應該歸入政府信息,這些單位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范圍,因此也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㈡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以及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等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准確的原則。第六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辦的,可以由該工作部門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七條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並或者調整職權的,其製作、獲取的政府信息,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參與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十條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動態管理機制,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開。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主動公開第十四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
(四)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等信息;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
(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徵收集體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徵收結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准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范圍等信息;
(九)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
(十一)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㈢ 負責政府信息對外公開公布的部門是哪個啊
中央的就是新聞辦公廳了,不用詳說了。
省、市、區各級政府的信息對外公布主要是部門應設在政府辦公廳或辦公室里,通常會設一個信息中心,公布的內容主要是通過網站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