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門診病歷保存年限
住院病歷應該保存不少於30年。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可以採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後保存。
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1)門診患者的就診信息能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 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五條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Ⅱ 醫院門診記錄會保存多久 會影響保險理賠嗎
門診記錄的保存時間會涉及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投保人關於在醫院門診記錄只要沒有弄虛作假隱瞞,就不會影響理賠的。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如果與交納的理賠材料不符合或在投保前有過就診記錄卻沒有如實告知,那麼保險公司就會採取拒賠。但是只要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以及理賠時所要交的證明材料上沒有欺騙保險公司就不會影響自己的保險理賠或引起麻煩的爭執。
另外,如果兩年內沒有出險,我們就可以按照不可抗辯條款來處理,保險公司必須也一定會賠付。
根據醫療的相關法律規定,病歷和病歷保存時間分為三種: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2.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所以,其實在判斷一種因素會不會影響到保險的理賠,可以考慮該因素能否和以下因素有密切的關系:
1.投保時有未如實告知,且是影響保險公司能否承保的關鍵信息;
2.保險期間有寬限期欠費、保單貸款等,需要補交保費;
3.理賠申請的基礎資料不齊全,缺少重要理賠依據;
4.理賠申請缺少證明、鑒定等資料,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提交;
5.風險發生後沒有及時報案,導致取證困難影響責任認定;
6.涉及傷殘鑒定,需在180天後做傷殘鑒定;
7.保險公司需要實地或委託取證,核實風險事故;
8.保監會的強制規定。
保險公司如果對理賠產生疑問,會去查找和投保人相關的材料。為了對客戶負起責任,醫院門診記錄也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檢閱的材料之一,而且保險公司也有權翻閱該記錄。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可以拒賠的原因具有相似性,不外乎以下三點:1.不在保險范圍內(所以買保險一定要看除外責任);2.在保險范圍內,但是沒達到賠的條件;
3.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不如實告知的情況包括:1.壽險:職業或健康狀況沒有如實告知;2.重疾險:已患疾病、近幾年住院史等等隱瞞;3.意外險:高風險運動摔傷或身故以及職業錯填;例如明明是貨車司機,職業卻選擇了內勤了人員;4.車險:車主隱瞞出險實際原因,串通事故方一起騙保;材料不齊,保險公司多次催繳,你仍未補交。
Ⅲ 醫院門診記錄保存多久 會影響保險理賠嗎
根據醫療的相關法律規定,病歷和病歷保存時間分為三種: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2.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門診記錄會影響保險理賠,這個是毋庸置疑的,其影響性尤其在於與門診記錄的真實性或者在投保前是否對保險公司有所欺騙或隱瞞,而門診記錄的保存時間在現實生活中的不同醫院會有不同的制度,一般來說在不存在就診記錄的瞞騙的話,門診記錄的保存時間是不會影響正常的保險理賠的可行。不僅僅是門診記錄,任何和理賠有關的材料,保險公司都會從各種途徑獲取並進行調查核實,這也是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賦予保險公司的權利。
一、判斷一種因素會不會影響到保險的理賠,可以考慮該因素是否與以下因素有密切的關系:
1.投保時有未如實告知,且是影響保險公司能否承保的關鍵信息;
2.保險期間有寬限期欠費、保單貸款等,需要補交保費;
3.理賠申請的基礎資料不齊全,缺少重要理賠依據;
4.理賠申請缺少證明、鑒定等資料,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提交;
5.風險發生後沒有及時報案,導致取證困難影響責任認定;
6.涉及傷殘鑒定,需在180天後做傷殘鑒定;
7.保險公司需要實地或委託取證,核實風險事故;
8.保監會的強制規定。
二、產生爭議的情況
保險公司如果對理賠產生疑問,會去查找和投保人相關的材料。為了對客戶負起責任,醫院門診記錄也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檢閱的材料之一,而且保險公司也有權翻閱該記錄。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可以拒賠的原因具有相似性,不外乎以下三點:1.不在保險范圍內(所以買保險一定要看除外責任);2.在保險范圍內,但是沒達到賠的條件;
3.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不如實告知的情況包括:1.壽險:職業或健康狀況沒有如實告知;2.重疾險:已患疾病、近幾年住院史等等隱瞞;3.意外險:高風險運動摔傷或身故以及職業錯填;例如明明是貨車司機,職業卻選擇了內勤了人員;4.車險:車主隱瞞出險實際原因,串通事故方一起騙保;材料不齊,保險公司多次催繳,你仍未補交。
如果投保人對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提出的拒賠有異議,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1.撥打保監會專門開通的「12378」保險消費維權投訴熱線提出投訴,無需加撥區號。(建議優先選擇該渠道,保險公司還是很怕保監會的,遇到投訴都會重視並優先處理,無理取鬧的除外)
2.可以採取郵寄投訴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訴,郵寄到保監會、或者你當地的保監局。
3.找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4.可以直接到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當面投訴。
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如果與提交的理賠材料不符合或在投保前有過就診記錄卻沒有如實告知,那麼保險公司就會採取拒賠。但是只要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以及理賠時所要交的證明材料上沒有欺騙保險公司就不會影響自己的保險理賠或引起麻煩的爭執。
Ⅳ 醫院會保留患者病歷多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醫療機構可以採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後保存。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後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患者出院後,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Ⅳ 門診病歷的保存起有多長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
Ⅵ 沈陽醫大一院門診部病人檢查記錄能保留多長時間病人信息
國家出台規定是2017年4約1日起門診檢查記錄保存15年,咱在這之前門診檢查記錄保存時間半年
Ⅶ 醫院一般檔案一般是保存幾年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製件。
病歷的保存:
1、醫療機構可以採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後保存;
2、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後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3、醫療機構撤銷後,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7)門診患者的就診信息能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門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門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門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診病歷,並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後首個工作日內將門診病歷歸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Ⅷ 醫院檔案一般保存多少年
住院病病歷保存為30年。
滿30年的病歷檔案經病案管理委員會鑒定後決定處理,有價值的繼續保存,無價值的登記後予以銷毀。你可以去出生的醫院補開的,醫院有病歷保存的,能夠查到當時出生的情況。
門診病歷是交給個人保管的,保存時間長短要看個人習慣,門診台賬一般至少保存三年。
病歷:
包括診斷證,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採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
Ⅸ 醫院病人檔案保存多長時間
醫院病人檔案保存的時間:門診病歷的保存期大於等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大於等於三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