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飛行記錄本保存多久
航空器飛行記錄本應當保存至飛機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後一年。每一架飛機都有飛行記錄本,用以記錄每次飛行的具體信息。
飛機現場質量與可靠性信息是處理飛機故障、解決技術問題、改進飛機設計、提高飛機作戰性能的重要依據,也是開展可靠性、維修性工程研究的基礎。 因此,飛行記錄本對於飛行的安全性至關重要。
傳統飛機記錄本的填寫要求
(1)飛機記錄本的全部內容均應使用圓珠筆填寫,字跡應清晰可認。
(2)簽名應用全稱,並應前後一致,不能代簽。
(3)飛行技術本填寫後理論上不得塗改,如需塗改應用圓圈將內容劃掉,在附近重新填寫正確的內容,並簽署姓名和日期。不應用塗改液或墨水覆蓋,凡是更改的還必須說明理由。
(4)如果放行人員撕頁時,誤將白頁撕下或發現白頁有破損,需補好,以防白頁丟失。
(5)對於因某種原因而跳過未填的一聯,為保證記錄本流水號的連續,應由技術員在此頁當中書寫「作廢」,並整聯保留。
② 鋰電池航空運輸鑒定書有效期多久
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一般有限期為1年。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編寫是MSDS服務的一個具體應用特例,是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與MSDS比較具有以下優點:(1)MSDS一般依據GB16483進行編制,其有效期為5年,但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所依據的規則一般更新時間快,如空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所依據的《危險品規則》每年更新一次,所以空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一般有限期為1年。因此相對MSDS,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具有時效性,可以不斷跟進國內國際法律法規;(2)MSDS編制時間長、費用高,但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一般只需要三天、費用低:(3)由於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並獲得了中國官方和各運輸方承認,相對於生產廠家自己編制MSDS更具有真實性和准確規范性。
③ 購買機票後正常乘坐之後航空公司會將本人購票乘機的信息留底多久,什麼樣的人才能看到這些信息
出票方可以查到,按道理是在航信資料庫中留存一年,要視情來說,主要包括你的出票性質(國內段非春秋承運,知道你定票證件號碼的情況下可以查到,不過沒事查這個干嗎),你想問這個是什麼個情況,對你的詳細情況不清楚,沒辦法做出精準的回答。
④ 春秋航空的歷史訂單信息能保存多久
一般三個月隱藏一次~要翻閱之前的訂單,可能要去歷史訂單里尋找~
不過客戶的信息一般都會保存著的~
⑤ 快遞公司的物流信息最多保留多長時間
快遞公司的物流信息至少保存1年。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闡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拓展資料: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一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於2008年7月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交通部」)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2008年7月12日由時任交通部部長李盛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號文件形式簽發。該《辦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1日廢止。
《辦法》第二版是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於2012年12月31日經交通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11日由現任交通部部長楊傳堂(信息獲取時間2015年2月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號文件形式簽發。該《辦法》分總則、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52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⑥ 坐飛機個人信息保存多久
不是航空公司內網保留乘客信息,是民航銷售系統裡面保留了的乘客信息。
民航售票有一個單獨的特殊系統。國內所有航空公司都是用同一個銷售系統,這個系統裡面保留了1年內所有買過機票的旅客信息(所有公司的)。
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你乘坐過的航空公司查詢
⑦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並根據許可內容實施。第十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政策和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提供咨詢和申請書的標准格式。第十六條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者物資等重大、緊急和特殊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第十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說明經營人應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實施運行;(二)批准運輸的危險品類別;(三)許可的有效期;(四)必要的限制條件。
第二節國內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八條國內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持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符合危險品運輸的要求;(三)危險品培訓大綱符合危險品運輸的要求;(四)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五)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並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並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第十九條國內經營人首次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三)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的類別;(四)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五)危險品培訓大綱;(六)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培訓要求的說明;(七)危險品應急響應方案;(八)符合性聲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條國內經營人應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國內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通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二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危險品培訓大綱和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國內經營人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相關程序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經過審查,確認國內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所需的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時間不計入作出許可的期限內。
第三節外國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二十三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持有民航局頒發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二)獲得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等效文件,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並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並合格;(四)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並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第二十四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擬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的類別;(四)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五)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等效文件;(六)民航局頒發給該外國經營人的航線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七)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有關培訓要求的說明;(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開始運輸危險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並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外國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通知該外國經營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二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確認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定期航線上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外國經營人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第二十八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時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二)若從外國始發,持有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三)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並合格;(四)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五)同中國境內符合本規定要求並經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包括航空運輸危險品內容的機場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六)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第二十九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三)若從外國始發,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四)擬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類別;(五)同中國境內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六)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符合《技術細則》有關培訓要求的說明;(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飛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不符合此時限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並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3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三十二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條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為外國經營人頒發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許可。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並說明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日內進行審查,並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說明理由。第三十三條本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當附帶准確的中文或者英文譯本。
第四節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期限、變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一)經營人書面聲明放棄;(二)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吊銷;(三)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申請延期。第三十五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發生變更的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三十六條經營人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時所提交的材料,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發生變化的,經營人應當將更新後的材料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或認可。第三十七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申請許可有效期延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發生變更的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期。 第一節經營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經營人應當在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所載明的范圍和有效期內開展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第五十七條經營人應當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貨物、郵件及供應品中隱含危險品。第五十八條經營人接收危險品進行航空運輸至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完整的危險品運輸文件,《技術細則》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按照《技術細則》的接收程序對包裝件、集合包裝件或者裝有危險品的專用貨箱進行檢查;(三)確認危險品運輸文件的簽字人已按本規定及《技術細則》的要求培訓並合格。第五十九條經營人應當制定和使用收運檢查單以遵守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第六十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和集合包裝件以及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在航空器上裝載。第六十一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裝上航空器或者裝入集裝器之前,應當檢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損的跡象。泄漏或者破損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或者裝有危險品的專用貨箱不得裝上航空器。第六十二條集裝器未經檢查並證實其內裝的危險品無泄漏或者無破損跡象之前不得裝上航空器。第六十三條裝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險品包裝件出現破損或者泄漏,經營人應當將此包裝件從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關機構從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後應當保證該托運物的其餘部分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並保證其他包裝件未受污染。第六十四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從航空器或者集裝器卸下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破損或者泄漏的跡象。如發現有破損或者泄漏的跡象,則應當對航空器上裝載危險品或者集裝器的部位進行破損或者污染的檢查。第六十五條危險品不得裝在航空器駕駛艙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艙內,《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條在航空器上發現由於危險品泄漏或者破損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應當立即進行清除。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航空器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觸表面上的輻射程度和非固著污染超過《技術細則》規定數值的,不得重新使用。第六十七條裝有可能產生相互危險反應的危險品包裝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鄰放置或者裝在發生泄漏時包裝件可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裝在航空器上。裝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將其與人員、活動物和未沖洗的膠卷進行分離。第六十八條符合本規定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時,經營人應當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應當將這些物品在航空器內加以固定以免在飛行時出現任何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指定方向。對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充分固定以確保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本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分離要求。第六十九條貼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品包裝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只能裝載在貨機上。第七十條經營人應當確保危險品的存儲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危險品存儲、分離與隔離的要求。第七十一條經營人根據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要求托運人提供貨物符合航空運輸條件的鑒定書的,應當告知托運人其認可的鑒定機構,並確保其所認可的鑒定機構滿足民航局關於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的相關規定,同時將認可的鑒定機構報民航局備案。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民航局應當將鑒定機構予以備案,並對外公布。第七十二條經營人應當在載運危險品的飛行終止後,將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文件至少保存24個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運檢查單、危險品運輸文件、航空貨運單和機長通知單。第七十三條經營人委託地面服務代理人代表其從事與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應當同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所委託的中國境內的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符合本規定有關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要求,所委託的中國境外的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符合所在地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經營人應當自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所簽訂協議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第七十四條經營人委託貨運銷售代理人代表其從事貨物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應當同貨運銷售代理人簽訂包括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內容的航空貨物運輸銷售代理協議,並確保所委託的貨運銷售代理人滿足以下要求:(一)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從事危險品收運工作、貨物或郵件(非危險品)收運工作的員工,從事貨物或郵件的搬運、儲存和裝載工作的員工按照所代理的經營人認可的危險品培訓大綱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三)在貨物、郵件收運處的醒目地點展示和提供數量充足、引人注目的關於危險品運輸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注意托運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險品以及危險品違規運輸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責任,這些布告必須包括危險品的直觀示例;(四)不得作為托運人或者代表托運人托運危險品;(五)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危險品被盜或者不正當使用而使人員或者財產受到損害;(六)發生航空器事故、嚴重事故徵候、事故徵候時,向調查職能部門報告航空器上裝載危險品的情況;(七)其他在經營人授權范圍內代表經營人從事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第七十五條經營人委託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相關業務,應當在代理協議中要求代理人對收運貨物進行查驗或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中隱含危險品。經營人應當對代理人的貨物查驗及相關措施進行認可並定期檢查。
第二節經營人的代理人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所指的經營人的代理人,是指位於中國境內的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企業,包括貨運銷售代理人、地面服務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企業。第七十七條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應當同經營人簽訂包括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內容的航空貨物運輸銷售代理協議。第七十八條貨運銷售代理人不得作為托運人或者代表托運人托運危險品。第七十九條地面服務代理人無論是否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均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並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准;(三)確保其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並合格;(四)與經營人簽訂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在內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五)制定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程序,其中應當包括地面應急程序和措施;(六)擁有經營人提供或者認可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七)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十條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除滿足本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制定符合《技術細則》要求的危險品保安措施;(二)危險品的儲存管理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危險品存儲、分離與隔離的要求;(三)確保其人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並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第八十一條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地面服務代理人予以備案,並對外公布。第八十二條地面服務代理人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適用本規定有關經營人責任的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十四條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技術細則》的要求經過培訓並合格。第九十五條對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人員的危險品培訓應當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實施。經營人無論是否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都應當確保其相關人員按照本規定及《技術細則》的要求進行培訓並合格。
第二節危險品培訓大綱
第九十六條根據《技術細則》的要求,以下企業或者組織開展培訓活動應當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一)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托運人或者托運人代理人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二)國內經營人;(三)貨運銷售代理人;(四)地面服務代理人;(五)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危險品培訓機構可以代表上述企業或者組織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但在實施前應當得到委託方認可。第九十七條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當根據各類人員的職責制定,每種培訓大綱應當包括初始培訓和定期復訓兩個類別,並符合《技術細則》的要求。第九十八條危險品培訓大綱中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聲明;(二)培訓課程設置及考核要求;(三)受訓人員的進入條件及培訓後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四)將使用的設施、設備的清單;(五)教員的資格要求;(六)培訓教材;(七)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經營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及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危險品培訓大綱還應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所代理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使用要求。第九十九條本規定第九十六條(一)規定的企業或者組織制定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在實施前應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本規定第九十六條(二)、(四)、(五)項規定的企業或者組織制定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在實施前應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本規定第九十六條(三)規定的企業或者組織制定的培訓大綱,在實施前應當得到所代理的經營人的認可。第一百條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當及時修訂和更新,並依據本規定九十九條規定報送備案、批准或者得到經營人認可。
第三節培訓課程
第一百零一條制定和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根據其培訓大綱設置培訓課程。培訓課程應當包括:(一)一般知識培訓:旨在熟悉一般性規定的培訓;(二)專門職責培訓:針對人員所承擔的職責要求提供的詳細培訓;(三)安全培訓:以危險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安全操作及應急處置程序為培訓內容的培訓。第一百零二條培訓課程中應當列明培訓的具體內容、計劃小時數和考試的相關要求。第一百零三條培訓課程所需的教材、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四節培訓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地面服務代理人按照經批準的培訓大綱或者貨運銷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經營人認可的培訓大綱,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的人員,可為不同經營人代理同一類別人員的工作,但經營人應當確保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同等職責范圍內,其培訓水平足以勝任指定的工作;(二)遵守經營人危險品手冊要求。第一百零五條外國經營人應當確保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按下列要求之一進行培訓並合格:(一)外國經營人所在國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培訓大綱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國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法律法規;(二)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培訓大綱以及外國經營人的差異化政策。第一百零六條為了保證知識更新,應當在前一次培訓後的24個月內進行復訓。如果復訓是在前一次培訓的最後3個月有效期內完成,則其有效期自復訓完成之日起開始延長,直到前一次培訓失效日起24個月為止。第一百零七條培訓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並隨時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檢查。培訓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受訓人員姓名;(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訓的日期;(三)所使用培訓教材的說明;(四)培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五)培訓教員的姓名;(六)考核成績;(七)表明已通過培訓考核的證據。
第五節危險品培訓機構
第一百零八條制定和實施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者組織可以設立危險品培訓機構。無條件設立危險品培訓機構的企業或者組織,可以委託依本規定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根據委託方制定並經批准、備案或者認可的培訓大綱對其人員進行培訓。第一百零九條危險品培訓機構開展危險品培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報民航局備案:(一)具備法人資格;(二)具有委託方提供的經批准、備案或者認可的危險品的初訓和復訓大綱及為委託方設計的培訓課程及教材;(三)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教員;(四)具有符合教學需要的教學設施和設備。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民航局將危險品培訓機構予以備案,並對外公布。第一百一十條為本企業人員提供培訓所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不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條件。第一百一十一條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員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策;(二)從事民航相關業務5年以上;(三)大專以上學歷;(四)通過經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中第六類人員的培訓,並考核優秀;(五)具備相應的授課技能;(六)具備正確理解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規定的英語水平;(七)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為本企業人員提供培訓所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員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為本企業人員提供培訓所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其教員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策;(二)教員是本企業的雇員;(三)從事民航相關業務3年以上;(四)通過經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中第六類人員的培訓,並考核優秀;(五)具備相應的授課技能並通過評估;(六)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一百一十三條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員必須且只能在一家培訓機構注冊,應當至少在24個月內進行授課或者參加復訓。第一百一十四條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為學員建立培訓記錄,該培訓記錄至少保存3年以上並隨時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檢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一百四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航空器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參照本規定有關外國經營人的規定執行。第一百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2004年7月12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⑧ 飛機場一般把旅客的購票身份信息保存多久
注意這些信息不是機場保存的,而是在機票定票系統內和航空公司保存的,和機場無關.
至少在一年以上.因為機票購買後沒有使用,可以在一年之內再次改簽,這樣涉及到如果到了一年仍沒有使用,必須退票的情況,我們曾經處理過最長時間的退票是一年半之後.旅客的定票信息在系統里可以方便的看到,如果有些信息一般人看不到的話,航空公司的仍人可以看到.至少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查到信息:可以通過提名字查信息,提定票記錄查信息,提航班號查信息,提機票號查信息.
⑨ 請問春秋航空航班上乘客的信息會保存多久
一般是航空公司保留,幾乎是永久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