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征地拆遷中什麼時候申請信息公開合適
法律分析: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對房屋徵收拆遷的信息是有公示責任的,如果拆遷開始後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關人或者社會群眾可能向政府申請信息公示。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貳』 如何申請拆遷許可信息公開
法律分析:申請信息公開,需要提交書面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對擬申請的信息的描述;對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獲取信息的途徑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叄』 申請拆遷信息公開的內容如何書寫
法律分析:申請拆遷信息公開的內容:1、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2、單位於X年X月X日通過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當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得 信息。3、經審查,單位的申請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肆』 拆遷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拆遷許可信息公開需要公民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提交寫申請書,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被申請的部門進行答復。根據規定,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注意:僅限政府部門。當申請信息公開時,需要知道申請的信息屬於什麼性質,由哪個部門負責公開。如果向某部門提出了公開申請,但該部門認為申請的內容依法不應由其公開,可以要求告知具體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信息公開,一般需要提交書面的信息公開申請書,可以選擇郵寄的方式。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對申請的具體信息進行說明等。不同的政府部門對於材料的要求可能不同,因而需要事先查閱相關的公示公告,確定是否有其他材料補充。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伍』 拆遷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有兩種,對於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政府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此外,除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也即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二種方式——申請公開。
簡而言之,政府在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應該依法進行信息公開。政府沒有主動進行公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申請信息公開。
被拆遷人應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遷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託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