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哪些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❷ 行政公開有哪些可以不公開
法律分析: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尚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一、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❸ 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開
法律分析:1、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
2、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