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安局能查到個人的什麼詳細信息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身份證查到你的基本信息,和你的戶口信息等,也可以查到你的住宿,除非你住的地方沒有在公安網上登記,還有是否有駕照,是否有犯罪前科等等。像你說網路寬頻,手機SIM卡,醫院的病例這些,都查不到。
法律依據:《人口信息查詢規定》
第二條 因辦案需要查詢涉案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公安機關其它部門、司法機關可以憑介紹信(調查函)、本人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
第九條 需要大批量查詢人口信息的,須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批准。
② 公安局查個人信息查詢能查到些什麼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是不提供私人查詢他人身份信息的,只有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才可以查詢的。
1、如果涉如橡及到違法犯罪需要個人信息時,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詢。
2、因民事訴訟需要查詢個人信息的,可以申請法院查詢或者委託律師查詢迅橡歷。
如果以個人身份去公安局查個人信息:
1、需要看許可權,有的所有警察只要能登陸內網都可以查到;有的只有特殊警種的警察才能查到;有的需要特別授權才能查到。
2、比如開房記錄,歷史上所有的被治安,刑事拘留記錄,被拘役,管制,訓誡記錄,被傳喚記錄,是所有警察都能查到的。
3、內網公開,全國聯網。但是各省同步更新和數據共享可能存在一定滯後性,跨省查可能會有誤差,本地查詢沒任何問題。
4、比如銀行存款,工作單位,家庭關系,社會關系特殊警種警察能查到,比如銀行存款股票期貨什麼的,經偵可以直接查,戶畝搜籍警派出所就查不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③ 公安局憑身份證都能查出什麼信息
公安局可以憑身份證查出很多的東西啊,比如說你作為他親屬,然後你之前的工作很多東西都能查得出來啊,所以說你不要輕易的犯法,或者說是然後拿你身份證到處給人。
④ 公安系統能查到個人什麼信息
具體能查到的個人信息大體有:
1.個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居住地、家庭成員等;
2.如果個人涉嫌犯罪時:跡喚旁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等與辦理具體案件相關的信息。
但是,公安網路管理很嚴格,要上網查資料都需要特定的數字證書。所以,個人的信息是非常安全的,並不會泄露自己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辦事人員若需要在系統上查詢信息時,首先需要經過領導同意,而且要遵守對公民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密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責。即此而言,正在從事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的人民警察當稱之為「網路警察」。
網路警察的出現是網路安全發展的結果,面對嚴峻的網路安全形勢,網路警察必須擔負起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這就要求網路警察必須有姿橡較高的政治素質、專業素質、業務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以及其他方面的素質。只有這樣,網路警察才能對付日益猖撅的網路犯罪,才能真正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根據1995年八屆人大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鏈罩統的安全保護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⑤ 公安局內網可以查到什麼信息
法律分析:1.個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居住地、家庭成員等;
2.如果個人涉嫌犯罪時: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等與辦理具體案件相關的信息。
但是,公安網路管理很嚴格,要上網查資料都需要特定的數字證書。所以,個人的信息是非常安全的,並不會泄露自己的相關信息;公安機關辦事人員若需要在系統上查詢信息時,首先需要經過領導同意,而且要遵守對公民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密的責任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⑥ 警察局能查到個人的哪些信息
法律分析:公安局是可以查一個人的身份證的。但是必須要相關程序和合理的理由依法查詢。比如人口失蹤、發布通緝令、依法接受舉報、相關人員與偵辦案件有關聯、辦理相應的業務(出入境、戶口本、身份證件補領等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⑦ 公安局能查到個人的什麼詳細信息
能查的一般包括個人信息中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居住地、家庭成員等等。另外如果有涉案的話,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現在公安網路管理很嚴格,要上網查資料都需要特定的數字證書。
至於像個人財產信息、貸款信息等等是公安信息網上查不到的,只能由辦案的民警通過銀行、通信部門調查,這些調查需要縣級公安部門負責人審批才能進行,僅限辦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以對付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上述專政對象實行的政治統治。
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內容包括:專政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專政對象是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專政手段是打擊、制裁、改造、監督。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群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法律依據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范圍包括:
(一)責任區工作;
(二)戶籍室工作;
(三)值班、備勤;
(四)案(事)件處理;
(五)巡邏;
(六)治安檢查;
(七)特定勤務。
⑧ 公安局的聯網系統里具體能查到哪些個人信息
法律分析:公安局的聯網系統里具體能查到的個人信息大體有:
1.個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居住地、家庭成員等;
2.如果個人涉嫌犯罪時: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等與辦理具體案件相關的信息。
但是,公安網路管理很嚴格,要上網查資料都需要特定粗旁的數字證書。所以,個人的信息是非常安全的,並不會泄露自己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辦事人員若需要在系統上查詢信息時,首先需要經過領導同意,而且要遵守對公兆耐民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密的責任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族凳春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