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伍證丟了怎麼辦理退伍軍人登記
《退伍證》系退伍軍人退伍時由服役部隊發放,《退伍證》丟失後,無法補辦,只能由當地武裝部出具退伍書面證明。
開具退伍證明的流程:
1、帶本人身份證和介紹信到當地人武部查調檔案
2、如確有記錄,可依據退伍檔案由當地人武部出具退伍書面證明。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2. 退役軍人信息採集在什麼部門需要帶什麼證件我是農村戶口。
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信息登記。
證件或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轉業證、退伍證、離退休證等: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離退休職工、復員軍人、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提供;
(4)殘疾軍人證,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殘疾軍人、因戰因公傷殘人員提供;
(5)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等相關證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提供;
(6)立功受獎證件;
(7)其他信息採集所需材料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2)在哪個部門登記退伍信息擴展閱讀:
登記對象:
所有退役軍人:包括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業、自謀職業、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役士官、軍隊無軍籍離退休職工、退伍紅軍老戰士、復員軍人、殘疾軍人。退伍軍人無論是否享受定期撫恤金、是否在鄉、退休、無業、失業、在崗等,均納入統計范圍。
「三屬」:含烈士遺屬[包括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包括因公犧牲的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統計三屬對象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無論是否享受定期撫恤金,均納入統計范圍。
3. 退伍兵登記去哪裡登記
這個沒有特別明確的固定地點,一般是直接去縣區民政局優撫辦或者新成立的退伍軍人辦公室或者每個街辦社區。退役軍人信息採集需本人現場登記,登記人如果不在戶籍地居住,可在實際居住地異地採集,反映人與居住地街道溝通。
一、服滿兵役士兵退伍後,辦理手續流程如下:
1.報到。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經部隊批准退役後,應在一個月內持《退伍證》和《退役行政介紹信》到入伍前戶口所在縣(市、區)退伍辦報到。
2.審查。縣(市、區)退伍辦審查退役士兵檔案及證明材料,確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備安置條件。
3.協調。協調有關部門下達並落實安置計劃。
4.安置。按照計劃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實工作單位,對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二、退伍士兵登記時需要攜帶並主動提供下列證件或材料:
1. 身份證原件;
2. 戶口本原件;
3. 轉業證、退伍證、離退休證等原件(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離退休退職職工、復員軍人、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提供);
4. 殘疾軍人證、傷殘民兵民工證、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殘疾軍人、傷殘民兵民工提供)原件;
5. 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等相關證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提供)的原件;
6. 立功受獎證件原件;
7. 其他所需材料或證明的原件。
三、退伍軍人登記,具體手續如下。
1、持退伍證、非農《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先到當地民政局辦理有關手續。
2、去安置辦領取《城鎮退伍軍人戶口關系證明》,到入伍前注銷戶口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填寫有關內容並加蓋經辦人手章和戶籍專用章,證明戶籍已經注銷。
3、由退伍軍人本人持《戶口關系證明》、家庭戶口本、退伍證、《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退伍軍人行政介紹信、區民政局出具的介紹信前來安置辦辦理報到手續。
4、持退伍證到入伍所在地區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二條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一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4. 退伍軍人登記表在哪裡
【法律分析】
正常情況下,如果退伍軍人在退伍後安置工作,一般是由工作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保管檔案。但是也有很多軍人在退伍後沒有被安置工作,這樣的情況,檔案一般就會在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是武裝部門存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