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信息可以進行申請刪除嗎
實際上 這並不是裁判文書網的難題除法律法規不能公布的法院判決書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協商都理應公布,到這一公文公布並不是危害你借款以及他社會行為的緣故,原因非常簡單,如果就由於公文在網上有名稱,那產權人,不負責任的第三人也會被限定。有可能就是你還沒有從失信執行人人員名單中清除,又或是還沒有從實行公眾信息網上屏蔽掉,聯絡一下籌辦大法官吧。
(一)除依據本要求第八條開展隱名解決的之外,被告方以及法定監護人是普通合夥人的,保存名字、出世日期、性別、居住地隸屬縣、區;被告方以及法定監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保存名字、居住地、機構組織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名字、職位;
(二)授權委託人、辯護律師是刑事辯護律師或是底層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保存名字、從業證號和法律事務所、底層法律援助機構;授權委託人、辯護律師是別的工作人員的,保存名字、出世日期、性別、居住地隸屬縣、區,及其與被告方的關聯。
第十二條審理案件大法官覺得法院判決書具備本要求第四條第五項不適合在互聯網技術發布情況的,理應明確提出書面形式建議及原因,由部門負責人核查後報負責人副院長核准。
㈡ 裁判文書網判決書怎麼申請法院將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自己無法刪除,但是可以嘗試以下兩種方法:
1、及時與承辦法官聯系,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您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屬於應當公示的判決,您可以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2、提交書面的判決不予公示的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說明不應當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都是由法院經過當事人相關信息屏蔽處理,由全國各法院統一上傳上去的,並不是那個網站弄的,是為了司法公開,保證司法透明度的一種手段。
㈢ 因幾萬塊錢被人起訴結案後一年這樣,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能夠看到我的信息怎麼樣可以消除或者是隱藏信息
在網上看到的是准予撤訴的裁定吧?如果這個裁定是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的,是不能撤掉的;如果是其他網站發的,需要與網站聯系撤掉。
㈣ 裁判文書公開後如何申請屏蔽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您可以申請法院將該判決書不予公示;如果屬於應當公示的判決,您可以申請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行動建議
1、及時與承辦法官聯系,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您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屬於應當公示的判決,您可以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2、提交書面的判決不予公示的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說明不應當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2、對於下列幾種依法應不予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㈤ 公開的判決書上有我名字,好像影響我的個人隱私,可以把姓名隱藏或直接刪掉嗎
您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提供以下法律規定供你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