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怎麼辦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每個地方的流動人口都比較多,而在 浙江 的省會 杭州 ,流動人口更是很多,每天都有許多外地人來往於杭州。那麼杭州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理步驟是什麼, 小編整理了相關 法律知識 ,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杭州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理的步驟是什麼 1、申報人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證 件,填報個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機關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 3、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需補充的材料信息。 二、杭州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理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戶口 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2、《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四條基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 居住證 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隊伍,協助開展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等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 簽注 等工作。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在社區(村)便民服務場所設立服務窗口,受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申領等事項。 3、《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七條,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採集與其身份相關的信息。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 監護人 申報居住登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代為申報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綜合以上介紹,為了對社會進行有效的治理,對流動人口進行一定的管理,是必要的,杭州出台措施,要求流動人口進行去公安機關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如果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流動人口應申報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持居住證者可依法參加居住地社會保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陝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將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一、居住登記申請1、居住登記:5天內向公安機關申報2、居住登記應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3、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三十日以下的這幾種情況,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二、居住證辦理1、流動人口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申領居住證,但隨同監護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者可不必申領。行肆居住證分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式樣,縣級公安機關簽發,在全省行政區域內有效。2、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3、《辦法》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的,檔鋒轎不得收取費用。但因遺失、損壞居住證申請補領、換領的,應當繳納工本費。
2. 人口流動登記表怎麼辦理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根據相關規定,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人口流動和人口遷移的區別是什麼?
人口流動指因工作、學習、旅遊、探親等原因臨時或短期離開原居住地外出活動,而不變更戶籍的人口移動現象。人口遷移的三大要素,即空間位移時間性」,一般在一年以上居地變更。按人口遷移空間范圍的不同,國際人口遷移和國內人口遷移兩種類型。人口遷移和人口流動都是人口在地理空間上的一種運動過程,但人口遷移強調居住地變更和時間限度(永久性或長期性)。人口遷移一般指的是人口在兩個地區之間的空間移動,這種移動通常涉及人口居住地由遷出地打遷入地的永久性或長期性的改變。
人口流動是人口在短期離開後又返回原居住地的現象,一般指離家外出工作、讀書、旅遊、探親和從軍一段時間,未改變定居地的人口移動。
人口流動不屬於人口遷移,比人口遷移更為普遍和經常,流動的人口不能稱為移民。人口流動分為周期流動和往返流動。
人口遷移就是遷戶口了,人口流動是不遷戶口的。比如說,搬家了,從廣東搬到上海,往往會遷戶口過去,那麼你就是人口遷移了。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