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徵信泄露多少觸犯刑法
法律分析:個人徵信泄露50條觸犯刑法。根據不同類型個人信息的重要性,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准。對於跟蹤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和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50條以上的視為嚴重。對可能影響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公民個人信息,如住宿信息、通訊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標准為500條以上。對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准為5000條以上。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B. 數據泄露多少條構成刑事犯罪
泄露商業機密,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C. 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多少條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1、「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或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2、「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D. 泄露客戶信息及客戶資料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案件
屬於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4)泄露客戶徵信信息多少條構成犯罪擴展閱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從外延上看,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表現為:
一是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三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E. 泄露個人信息罪立案標准
泄露個人信息罪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准,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於泄露個人信息,然後進行非法盈利的話,這個情況,只要是達到了50條以上,就會構成相應的犯罪了,如果達到了幾千條的話,這個就是屬於特別嚴重,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F. 泄露信息多少條算犯罪
法律分析:如果是泄露他人的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的,達到五十條以上算犯罪;如果是泄露他人的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的,達到五百條以上算犯罪;如果是泄露除上述信息之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需要達到五千條以上算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G. 泄露個人信息多少條是否構成犯罪
工作人員泄露他人信息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