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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中政府應主動公開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3-12-06 04:32:25

1. 農村房屋拆遷,拆遷方必須公開哪些文件才算合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第1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第12條對於鄉鎮一級政府仍有類似的規定,茲不贅述。
綜上可知,對於這些與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政府是必須依職權主動公開的,被徵收人不必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去「折騰」就應能獲知這些信息。
接下來,我們重點來看集體土地徵收時的信息公開情況,因為相較於有國務院590號令明文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這部分的復雜程度要大得多,存在的問題也更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告知、確認、聽證,此為征地報批前的「三程序」,缺一不可)

4.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 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兩公告一登記」中的兩公告)
上述內容,無須被徵收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就應當能夠看到,否則即為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違法。
我們再來看提出申請後還能看到些什麼。根據《通知》規定,依申請公開的征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後者不一定有,有人申請聽證程序才會有)

2. 用地批准後征地補償登記材料;

3.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 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這項非常重要,很多征地維權復議、訴訟就是圍繞它展開的)

5. 其他屬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有關材料。

2. 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加強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行征地報批與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3. 土地違法申請信息公開有幾項內容

征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征地決定的批准過程、聽證事項,以及征地費用的補償等問題。《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已經是一種常態,公民在指定地點和網站可以隨時查閱公開的政務信息。譬如,對於政府的征地信息,相關政府機關既應該主動公開,也可以依照公民的申請公開。那麼,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小編為介紹相關政策法規。
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怎麼申請?
在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征地信息的要求是這樣的:
(一)加強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行征地報批與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征地過程中,一些不便於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市、縣應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信息公開。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征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其他屬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暢通公開渠道。市、縣應通過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設置「征地信息」專欄的方式,同時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等載體,建立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渠道。屬於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內容的,在收到上級有關用地批復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其中「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市、縣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辦理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工作。有條件的地方應藉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查詢平台,為群眾獲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綜上,征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征地決定的批准過程、聽證事項,以及征地費用的補償等問題。對公民來說,政府征地關繫到我們的切身利益,需要我們保持時常關注。我們既要關注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也要關注那些不方便公開的內容,合理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4. 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依法應該公開的信息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府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些信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市縣人民政府政府作出行政決定,將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房屋予以徵收並給與補償安置的行為,徵收行為影響著被徵收人的根本利益,徵收行為中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公開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那麼政府在房屋徵收中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信息呢?
我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住建部《關於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作出歸納如下:
第一、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准;
(五)徵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徵求公眾意見的情況匯總
(六)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七)徵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八)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九)對未經登記建築物的調查、處理和認定情況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十三)城鄉規劃
(十四)專項規劃
(十五)各戶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十六)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辦法
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申請獲取的公開的政府信息有:
1、徵收建設項目的項目批准文件
2、市縣政府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
3、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審批、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4、有關徵收補償方案修改的聽證資料
5、房屋徵收范圍紅線圖
6、有關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圖紙
掌握了以上信息,您對房屋徵收的有關事項已經了解的比較全面了

5. 征地的信息公開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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