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身份證有什麼作用
身份證的作用具體如下:
1、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2、兵役登記;
3、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4、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則陵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昌盯悔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耐正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第十三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