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去世後身份證可保留多久
不行的。需要去當地派出所登記辦理死亡戶口注銷,這時身份證才作廢,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 醫院病例保存年限規定
醫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據病歷類型不同,規定儲存年數不一樣。
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於三十年,丟失或毀壞均為院方責任。在醫院創建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於十五年。由病患存放的門診病歷,包含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資料病患務必要妥當存放。
患者病歷由院方保存,按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材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材料。
患者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該提供復印或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復制病歷材料時,應該有病患到場。
住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應該在醫院存放,並提供查看服務。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