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息公開申請 多少日回復
行政機關在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最好是當場答復,當場無法答復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需要行政機關明確告知延長兄碧答復的理由,那麼就從申請之日起算,最長答復期限延長到了4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面規定的40個工作日內,但是一般情況下也不會超出太多。凡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都是以生產、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請公開,提出申請即視為對該信息有特殊需求,沒有特殊需求就無需申請公開,有特殊需求政府就應當公開(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而無需提交相關特殊需要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頃塵伍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雀或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B. 申請對歷史信息公開如何處理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如何處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以下七步順序進行,即補不補——是不是——誰負責——有沒有——給不給——怎麼給——怎麼答。具體分述如下:
第一步:補不補,判斷是否需要補正。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符合法定的要求,具體來說,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是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三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如果申請人的上述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如果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郵寄給了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某某局長收,或者郵寄給了辦公室以外的其他科室,則該申請不是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處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收到後將該申請轉交給了辦公室,則是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相應地,答復期限自辦公室收到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轉交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二步:是不是,判斷是不是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這是我們判斷是否是政府信息的依據。從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比如黨務信息、司法機關的信息就不屬於政府信息。因為黨的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並且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
第三步:誰負責,判斷誰負責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由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法定職權。如果本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法定行政管理職能,則不負責公開相應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要注意的是,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四步:有沒有,判斷有沒有政府信息。這需要行政機關進行相應的檢索,如果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這里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自始至終不曾產生的政府信息,包括需要分析、加工製作的信息以及法律上應當存在卻沒有製作的,屬於政府信息不存在。比如,該依法應當製作卻沒有製作的法律文書,就屬於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外,本機關以不存在信息為理由進行答復需慎用,要確實經檢索沒有,因為一旦發生訴訟,行政機關要負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要證明履行了合理查詢、檢索相關政府信息的義務,因而要慎用該理由。
第五步:給不給,判斷給不給政府信息。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二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三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匯總、分析的,以及內部信息和過程中信息、執法案卷信息、信訪舉報投訴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四是特殊情況下不給。如果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但要注意的是,這是指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而言,如果申請人向不同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例如向幾十個不同的行政機關申請,這種情況下不算超過合理范圍。另外,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六步:怎麼給,判斷怎麼給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七步:怎麼答,判斷怎麼答復申請人。這要分以下七種情況進行答復。一是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是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是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是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是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是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最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上七步法是線性排列的,一定要按照順序依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