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息公開申請期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返兄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一、信息公開申請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二、應予以公開的信息包括哪些?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棗螞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
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凳世埋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信息公開申請期限如有延長最多也只有三十天,如果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政府的一些信息如果關繫到群眾的利益,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准、計劃生育等政策的執行情況等信息,都應對群眾予以公開,這種公開信息的方式可以讓人民群眾更好的監督政府的工作,也能使各個行政機關更好的加強對自身的管理。
⑵ 信息公開申請 多少日回復
行政機關在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最好是當場答復,當場無法答復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需要行政機關明確告知延長兄碧答復的理由,那麼就從申請之日起算,最長答復期限延長到了4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面規定的40個工作日內,但是一般情況下也不會超出太多。凡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都是以生產、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請公開,提出申請即視為對該信息有特殊需求,沒有特殊需求就無需申請公開,有特殊需求政府就應當公開(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而無需提交相關特殊需要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頃塵伍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雀或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