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房子警察來登記是干什麼用
登記是為了掌握常駐人口,暫住人口情況。租房是要登記,這是規定,但是大多數出租房屋都不去登記,因為登記要交稅,如果不是提取公積金或者租金報銷的話基本沒有辦理。只要你和房東都不在公安備案,是查不到的,但如果有一方去備案了,那就能查到了。
根據憲法規定,人民警察對社區進行人員排查時,必須身著警裝而且需要出示所巡查的文件,給予戶主或居住人閱覽,並且你可以要求警官出示警官證等相關證明。
一般登記的都是片警(就是在你租房所在管轄區域內的派出所的民警),這是對外來人口的管理,作為轄區民警是有權進行上門登記的。不過這個一般都是隨機的,有些是通過物業、居委會等渠道了解到該戶是外來租客才會上門來登記。不用介意,只是正常登記。也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
(1)出租屋登記人員信息有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租房的注意事項:
1、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簽訂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謂「質優價廉」的房屋招徠看房客戶。投訴案例中就出現過廣告中假稱傢具家電設施轉讓,卻在合同中不加註明,以至消費者購房與看房不實。
2、訂立霸王合同,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一消費者投訴稱,某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無論是否經過其介紹,只要消費者與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簽訂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費。這些條款是不合法的。
3、違規操作,使消費者利益受損。有的中介公司介紹給消費者的房屋屬於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續的房屋,致使購房戶無法辦理手續;有的房屋沒有產權證無法購買,但中介公司為賺取中介費,卻對購房者說不用辦理手續,法律上這樣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
4、巧立名目,收取各項費用。有的中介公司找種種借口,除正當中介費用外,還收取所謂看房費、咨詢費等費用。
5、交費容易退費難。從投訴反映來看,交到中介公司手裡的錢很難退回到消費者手上。比如租房到期後,中介公司應退還其房屋押金,但一些中介公司找出如東西損壞等借口,就是不退押金。
6、無證「黑中介」騙取錢財。一些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無證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費者的不知情騙取錢財,一旦被發現便溜之大吉。
B. 租房民警來登記是為了什麼登記後全國的公安能查到信息嗎
1、公安機關例行登記(租房所在管轄區域內的派出所的民警,即片警),掌握常駐人口,暫住人口情況。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
2、借登記查逃犯,公安部門內部網路能共享全國范圍內的通緝犯資料,這樣當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現時可以馬上進行資料對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3、登記房東電話,名字是因為房東常駐,租住戶是流動人口,登記房東電話名字出狀況隨時需要找房東了解情況更為有效。
(2)出租屋登記人員信息有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以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後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五)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三)按照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
C. 社區為什麼要登記住戶信息
社區要登記住戶信息的原因如下:
1、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及時地掌握流動人員的變化情況;
2、全面掌握社區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的底數,准確、及時地反映社區流動人口信息變動情況,使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更全面的提高;
3、部分地區需要辦理《居住證》,方便管理。
辦理居住證的手續: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
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隨同的,還需要同時填寫《隨同的未滿16周歲人員情況》表、填寫《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或者《臨時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上兩表,名稱可能略有差別);
3、填寫完上述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信息,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