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機場的信息部做些什麼工作
信息工作部主要是採集當天的航班信息以及轉天的航班計劃表為主,在工作中要隨時觀察航班信息,如有改動,需要及時通知機場指揮中心,再由指揮中心想全機場各個地面保障部門進行聯系,是機場的核心部門.
② 飛機場都有什麼工作
航空人員分為空勤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
地面人員——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電台通信員。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
(b) 至少具備下列任一經歷:
(1)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並且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二、空中交通管制員
是指管制員執照持有人(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資格,並從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員。或者說,在機場、地區空管局等地工作,負責指揮飛機的起降以及飛行過程中的安全指控成天在塔台工作,
三、飛行通信員
飛行通信員是操縱航空器上通信設備,使用各種通信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飛行通信工作的專業人員,他們屬於專業技術人員,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在飛機正常飛行或出現緊急情況時履行相應的通信程序,使用各類通信設備。
四、乘務員
乘務員是對交通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的概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為乘客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如列車乘務員、公交乘務員、空中乘務員等。
乘務員的主要職責是為乘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確保旅客出行舒適與安全,並及時處理旅途中的各種突發事件。
五、飛行通信員
飛行通信員是操縱航空器上通信設備,使用各種通信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飛行通信工作的專業人員,他們屬於專業技術人員,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在飛機正常飛行或出現緊急情況時履行相應的通信程序,使用各類通信設備。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
(一)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
(二)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電台通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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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員
第四十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在取得執照前,還應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可的體格檢查單位的檢查,並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空勤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應當隨身攜帶執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書,並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查驗。
第四十二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經檢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繼續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空勤人員還應當參加定期的緊急程序訓練。
空勤人員間斷飛行的時間超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時限的,應當經過檢查和考核;乘務員以外的空勤人員還應當經過帶飛。經檢查、考核、帶飛合格的,方可繼續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③ 機場的各部門的名稱是什麼以及他們負責的范圍是什麼
機場監管部門各部門職責:
1、綜合處(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局行政、機要、保密、檔案、信訪、電子政務、財務、人事、法律事務等工作以及黨組織建設、紀檢、工會等黨群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應急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承擔轄區內民航規劃、投資、價格監管以及行業統計的相關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網路和信息安全監管工作。
2、航空安全辦公室。按授權,參與轄區內民航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調查,組織事故徵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運輸處(國防動員辦公室)。按授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秩序、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協調完成重大航空運輸、通用航空任務;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國防動員的有關工作。
4、飛行標准處。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乘務人員的資格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5、航務處。按授權,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程序及各類應急程序的執行情況;負責轄區內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
6、適航維修處。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及維修管理;負責轄區內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管理。
7、機場處。按授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安全運行、總體規劃、凈空保護以及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和航油企業安全運行等實施監督管理。
8、空中交通管理處。按授權,監督檢查轄區內民航空管系統運行和安全狀況;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重要飛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監督、檢查轄區內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等資源的使用狀況;承辦轄區內民航無線電管理等事宜。
9、空防處。按授權,負責對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執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公安、安檢、消防工作。
(3)機場的工程信息部有哪些工作擴展閱讀:
民航各機場公安機關的空防安全職責定位模糊,特別是與地區管理局公安局及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空防處之間的責任劃分不明確,是當前困擾機場公安機關的重要問題之一,也影響了民航安全保衛整體工作的進展。
機場公安機關的空防安全職責界定模糊,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確實阻礙了民航安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但對於人們將其主要原因歸結為民航公安管理體制的普遍觀點,筆者卻不敢苟同。當然,這並非否定理順民航公安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同安全檢查管理體制一樣,公安行政管理體制一直是困擾我國民航安全保衛工作的障礙。但體制問題與清楚地界定機場公安機關的職責並沒有實質性的關聯。
機場公安機關的空防安全職責,既不是體制問題,也不是工作機制問題,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民航空防安全內部職責劃分的問題。清楚地界定其職能,需要尋求法律依據,從法理的角度邏輯地進行分析。
國外的航空保安管理責任體系,值得我們借鑒,但不是照搬的依據。任何的責任體系,都是從這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體系中衍生來的。
顯然,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是存在差異的,例如一些國家的私人保安可以攜帶槍支,而我們卻不同。因此,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它們確定責任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