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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信息採集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9-09 18:49:35

A. 常見的信息收集方法有哪些

目前有五種方法:

1.查閱資料法:報紙、行業網站、文獻、雜志、廣播電視等傳媒專訪。

2.調查法:(1)拜訪調查法;(2)電話采訪法;(3)問卷調查法。

3.觀察法:通過開會、深入現場、參加生產和經營、實地采樣、進行現場觀察並准確記錄(包括測繪、錄音、錄相、拍照、筆錄等)調研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人的行為的觀察,二是對客觀事物的觀察。觀察法應用很廣泛,常和詢問法、搜集實物結合使用,以提高所收集信息的可靠性。

4.實驗法:通過實驗室實驗、現場實驗、計算機模擬實驗、計算機網路環境下人機結合實驗等過程獲取信息或結論。可主動控制實驗條件,包括對參與者類型的恰當限定、對信息產生條件的恰當限定和對信息產生過程的合理設計,獲得重要的、能客觀反映事物運動表徵的有效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觀察研究某些參量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利於對事物本質的研究。

5.互聯網信息收集法:通過計算機網路發布、傳遞和存儲的各種信息。互聯網信息收集的最終目標是給廣大用戶提供網路信息資源服務,整個過程包括網路信息搜索、整合、保存和服務四個步驟。

拓展資料:

為了保證信息收集的質量,要遵循幾個原則:

1.准確性:收集的信息一定要真實可靠,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因此,收集者要對收集的信息反復核實、不斷檢驗。

2.全面性:全面、廣泛地收集信息,才能完整的反映調查對象的全貌,保障科學決策。

3.時效性:信息的利用價值取決於該信息是否能及時地提供,信息只有及時、迅速地提供給它的使用者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

B. 公安手機信息採集能採集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簡訊,通話記錄,電話本等。信息採集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五提取:人員身份確認(核實戶籍資料)。指紋提取。手機信息提取。DNA採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屬嫌疑車輛。(有吸毒嫌疑的要進行尿液檢驗)。五提取主要針對在巡邏中發現的無法出示身份證或行跡可以人員,對破獲轄區內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線索。被提取人是不會留下案底的,排除嫌疑後就可以回家,性質屬於詳細登記而以,所以不用擔心。 另外派出所對被提取對象有保密義務,這點打可以放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C. 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採集包括哪些內容

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採集內容: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  對違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吸毒、從事恐怖活動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規定提取或者採集血液、尿液、毛發、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人身安全檢查和當場檢查時已經提取、採集的信息,不再提取、採集。


第八十四條  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第八十五條  檢查場所或者物品時,應當注意避免對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損壞。檢查場所時,應當由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D. 手機在公安採集什麼信息

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採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體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簡訊,地理位置信息等。
一般警察採集手機都是案件的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
補充: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是否有影響:
去派出所警察把手機卡給採集,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採集相關信息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民警根據情況有權對公民的身份證進行查驗,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正常情況下,警察在履行公務時,發現沒有攜帶身份證,無法出示身和碼份證的人員,可以將其帶到警務室進行身份驗證,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照相、DNA採集等是正常警務工作需要,對於採集的信息僅供公安機關內部使用,本著」誰採集、誰負責「的原則,不會對外泄露,除非有違法犯罪記錄,否則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悉山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喚陸哪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 公安採集手機主要採集什麼

一、主要採集:
1、人員身份確認(核實戶籍資料)
2、指紋提取
3、手機信息提取
4、DA採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
5、有交前告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屬嫌疑車輛。(有吸毒嫌疑的要進行尿液檢驗)
6、五提取主要針對在巡邏中發現的無法出示身份證或行跡可以人員,對破獲轄區內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線索。
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採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體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簡訊,地理位置信息等。
除非案件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
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 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 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
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
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派出所拿手機採集流程:
通常,去派出所警察將手機卡給採集,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這是屬於民警在進行信息採集工作, 公安機關信息採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其基礎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基礎信息在反恐維穩、打擊犯罪、重大安保、治安管理、服務群眾等方面的支撐作用,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公安機關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和水平,通常在採集的時候有相關的通知。
派出所和公安局採集手機信息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派出所作為司法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依法查詢並採集您的包括但是不限於身份信息、履歷等信息,包括微信和刪除的信息等社交軟體的內容等,至於信息保密,如果任何執法個人泄露了您的信息,就是違法了。
三、採集手機信息時間: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要一個月的時間。派出所拿手機去採集證據,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採集相關信息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要建立在為了國家的安全需要基礎上,對於明顯侵犯個人的隱私等不合理要求,也是可以拒絕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當如實提供證據。慧培明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中基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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