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證與房產登記薄不一致時,以哪一個為准
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本依據,根據相關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四)其他相關事項。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的名字,應當與房產登記簿記載的名字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