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建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企業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認定及管理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依法依規、公正公開原則,對企業實施信用管理。第四條海關根據企業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將企業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的,對其實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關根據採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將違法違規企業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對其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第五條海關向企業提供信用培育服務,幫助企業強化誠信守法意識,提高誠信經營水平。第六條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第七條海關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依法對企業予以信用修復。第八條中國海關依據有關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本辦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合作,並且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第九條海關建立企業信用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水平。第二章信用信息採集和公示第十條海關可以採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以及企業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以及與進出口相關的經營信息;
(三)企業行政許可信息;
(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AEO互認信息;
(七)其他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十一條海關應當及時公示下列信用信息,並公布查詢方式: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三)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許可信息;
(四)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並且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採納。第三章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准和程序第十三條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准分為通用標准和單項標准。
高級認證企業的通用標准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范以及貿易安全等內容。
高級認證企業的單項標準是海關針對不同企業類型和經營范圍制定的認證標准。第十四條高級認證企業應當同時符合通用標准和相應的單項標准。
通用標准和單項標准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第十五條企業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海關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第十六條海關依據高級認證企業通用標准和相應的單項標准,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赴企業進行實地認證。第十七條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資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認證並作出決定。特殊情形下,海關的認證時限可以延長30日。第十八條經認證,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高級認證企業證書;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未通過認證決定書。
高級認證企業證書、未通過認證決定書應當送達申請人,並且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條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5年復核一次。企業信用狀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海關可以不定期開展復核。
經復核,不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海關應當制發未通過復核決定書,並收回高級認證企業證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及企業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認證企業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
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上述企業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四條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以下簡稱「三互」)。第五條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中國海關依據有關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本辦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AEO互認合作,並且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
中國海關根據國際合作的需要,推進「三互」的海關合作。第二章信用信息採集和公示第六條海關可以採集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以及企業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以及與進出口相關的經營信息;
(三)企業行政許可信息;
(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AEO互認信息;
(七)其他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七條海關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企業實施信用管理。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
當年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企業,自下一年度起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第八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
(一)未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的;
(二)經過實地查看,在海關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查找,並且無法通過在海關登記的聯系方式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期間,企業信用等級不得向上調整。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後,海關應當將有關企業移出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第九條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許可信息;
(四)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海關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海關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為5年。
海關應當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第十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並且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採納。第三章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標准和程序第十一條認證企業應當符合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認證企業標准》。
《海關認證企業標准》分為高級認證企業標准和一般認證企業標准。第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或者拖欠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
(五)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六)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企業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九)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年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報關企業、報關企業,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分別累計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3. 關於艙單信息的問題
艙單信息是船代(有時候船公司就是某條船的船代)給海關發送的數據,海關系統接收後才能正常報關。所以這個信息一定要及時,晚了會影響通關,從而影響集港。
商檢信息是做商檢的部門做完商檢後發送到網路上的信息。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海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海關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海關政府信息,是指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四條海關應當加強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海關總署辦公廳是全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辦公室或者承擔辦公室職能的其他部門是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關區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研究制定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方案,確定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組織編制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
(四)受理向海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組織對擬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與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海關製作的海關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海關政府信息的海關負責公開。
海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海關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海關政府信息的海關負責公開。第六條海關應當建立健全海關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海關在公開海關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海關對海關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七條海關應當建立健全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海關發布的海關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海關政府信息准確發布。
海關發布的海關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第八條海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海關政府信息。海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海關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條海關公開海關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公開的范圍第十條海關應當主動公開以下海關政府信息:
(一)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關於海關重大政策、重要海關規章和海關總署公告的解讀信息;
(三)《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公開的內容;
(四)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海關的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和聯系電話;
(六)業務現場海關人員的姓名、工號、職務、職責等相關信息;
(七)涉及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海關綜合統計資料;
(八)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九)海關罰沒財物公開拍賣信息;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我國加入或者接受的國際公約、協定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開。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關申請獲取相關海關政府信息。第十二條海關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屬於海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海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海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