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哪些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㈡ 政務公開選項中內部管理信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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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嫌案情概覽
陝西省某村村民王先生在村內擁有幾處房屋。
因項目改造需要,王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徵收范圍,但就徵收補償細節問題,雙方遲遲未能達成一致。於是,王先生來到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為核實該項目徵收的合法性,律師協助王先生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區管委會公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包括「一書四方案」以及地上附著物確認簽字表、補償資金到位證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材料。
之後,區管委會作出答復,對王先生所申請的項目批准文件予以公開,但對其申請公開的項目申報材料,區管委會認為屬於內部管理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對於這種說法,律師認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信息公開機關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應該對拒絕的根據和說明的理由進行舉證。本案中,區管委會僅僅告知王先生其申請的信息屬於內部信息,但未舉出證據證明該說法成立,如此答復明顯不當,已經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
之後在律師的協助下,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律師的意見,撤銷區管委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關於內部信息的內容,責令區管委會對王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答復。
法律點評
申請信息公開是核實徵收合法性、獲取維權證據常用的手段。實踐中,有些信息公開機關為了不公開相關信息,採取各種理由搪塞被拆遷人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時,被拆遷人應該怎麼辦呢?
被拆遷人首先要釐清,內部管理信息究竟是指什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當公開的信息。
內部管理信息通常包括會議訪談、記錄以及還在起草過程中、未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規范性文件等。這類信息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未發生法律效力;第二,不會直接影響到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第三,具有過程性,一般未來還會有最終的文件總括該類信息的精神或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由此可見,內部管理信息是政府機關內部或單位之間交流、研討等場合下產生的信息,是對外部不產生直接約束力的普遍政策闡述或對個案的非終局性意見。相反,行政機關行使職責過程中所製作的信息,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而不應屬於內部管理信息。
本案中,王先生所申請公布的「嘩盯一書四方案」,指的是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這些信息直接決定了區管委會的徵收行為是否合法,同時對王先生的權利、義務也會產生實際影響,很明顯不屬於內部管理信息。實踐中,這類信息基本上都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綜上,以內部管理信息為由拒絕公開「一書四方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律師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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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至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無到有,信息公開走過了許多過去不可想像的道路。從「三公」經費被揭開神秘面紗到政務網站、微博微信遍地開花,從財政預算決算公開到突發公共事件及時通報,信息公開一直在進步。然野蘆手而也不能忽視,信息公開的程度與社會的需求之間還是存在差距。例如,一些政府部門拒絕信息公開的理由五花八門,「內部信息」無疑就是其中一個擋箭牌。
㈢ 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有什麼區別
主要是實施主體不同,根據《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實施主體有2類,另有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政務公開的范圍則廣得多,人大、檢察院、法院、各類黨團組織等都涉及。此外,兩者在執行依據、主管部門、目的、途徑等方面都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