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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信息包括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3-08-24 16:32:03

⑴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政府未來的管理規劃等方面;和公眾利益相關的政策方面;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和監督等方面;各政府部門機構之間的人事溝通協作方面;國家規定的各個法律規定等方面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包括: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公民要求公開以上幾個方面的信息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向當地的行政部門提交相應的一份書面申請。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記錄或保存,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向其他機關申請則不符合規定,如人大、法院、政協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具備生產、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除主動公開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請人應當與所申請的信息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備利害關系無法獲取相關信息。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作出答復,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申請政府公開信息的時候需要提交一份書面申請,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夠公開,所以在申請時要注意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利益。現在很多政府都公開了刊物或網站,以便群眾能夠及時的掌握民生信息。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
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⑵ 政務信息分為哪三類

政務信息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⑶ 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內容主要是什麼

法律分析:主要的要求是使政府的工作內容公開化,對於政府籌劃或正准備進行的各項工作,如城市建設、道路規劃、醫療保健措施、事務處理等分類進行公開,並對各項工作內容及進程予以公開,任何公民都可以通過特定途徑,如政務公開欄、政務公開網路等進行查詢、監督。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⑷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市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其實嚴格來說,不同的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范圍的這一塊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比如說計劃生育部門信息公開就應該有 社會撫養費 的收費標准,而如果是國土資源部門的話,在國土資源部門公開的這些信息當中,就應該包括國有土地的使用情況以及國有土地收費標准,畢竟各行政單位都是在各司其職,行政管理的職能也不一樣。

⑸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裂鍵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敗源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察運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⑹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

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稱的政府信息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從政府信息的定義應當把握以下三點:第一、 從政府信息的性質上看,政府信息是與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密切相關的信息。第二,從政府信息的產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僅包括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加工的信息,還包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其他機關、組織、個人那裡獲取的信息。第三,從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應當是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紙質文件,也可以是膠卷、磁帶、磁碟以及其他儲存介質。沒有載體的口頭消息,社會傳聞,不屬於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無法提供。本條例的適用范圍,通過對政府信息內涵的界定,可以明確本條例使用的主體范圍,一類是行政機關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等類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機構。

政府是指國家進行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意志、發布命令和處理事務的機關,實際上是國家代理組織和官吏的總稱。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狹義的政府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是提高政府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推進社會主義民主,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體制的重要內容府信息的公開,拓寬了群眾參政議政的渠道,加強了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促進了勤政廉政建設,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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