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征地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哪些
一、 征地 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哪些? 征地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有必要支付搜索、復制和郵寄的費用。但是,申請人確有財務困難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可以扣除相關費用。 二、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申請人應被告知並說明理由,如果申請披露的政府信息包含不應披露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申請人可以告知可以確定政府信息的公共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人應被告知作出變更和補充。 三、相關內容拓展 征地的信息公開范圍包括用地批文、擬征地公告、 征地補償 方案及征地公告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征地部門要及時公布,被征地群眾可以通過網上查閱的方式了解相關信息,在公示期內,群眾有異議的,應該及時反映出來。土地徵收是一項相當復雜的工作,及時披露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做好土地徵用信息宣傳工作的通知,積極披露征地信息,進一步規定申請征地的內容、程序和責任。 公告要求及時、全面、自願地徵用土地徵用信息,確保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根據征地信息公開申請准確把握征地信息的范圍和責任,及時准確的處理。」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今後,土地徵用制度將主動向社會公開,如《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土地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計劃》、《一書四則》、《征地公告》等。土地徵收等。 征地信息的公開是需要經過一定程序的申請的。征地信息的公開改變了以往的做法,這種做法的優點在於各項用地的最新政策以及征地補償的最新方案等政策能夠及時下發,並且做到了透明和及時。群眾有任何意見的都可以提出異議,這對於今後征地工作的進一步改善有著非常正面的作用。
B. 土地違法申請信息公開有幾項內容
征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征地決定的批准過程、聽證事項,以及征地費用的補償等問題。《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已經是一種常態,公民在指定地點和網站可以隨時查閱公開的政務信息。譬如,對於政府的征地信息,相關政府機關既應該主動公開,也可以依照公民的申請公開。那麼,
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小編為介紹相關政策法規。
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怎麼申請?在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征地信息的要求是這樣的:
(一)加強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行征地報批與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征地過程中,一些不便於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市、縣應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信息公開。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征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其他屬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暢通公開渠道。市、縣應通過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設置「征地信息」專欄的方式,同時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等載體,建立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渠道。屬於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內容的,在收到上級有關用地批復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其中「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市、縣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辦理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工作。有條件的地方應藉助
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查詢平台,為群眾獲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綜上,征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征地決定的批准過程、聽證事項,以及征地費用的補償等問題。對公民來說,政府征地關繫到我們的切身利益,需要我們保持時常關注。我們既要關注
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也要關注那些不方便公開的內容,合理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C. 征地的信息公開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