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網路安全法》
第40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41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42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44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我們國家近幾年不僅頒布了對於個人信息泄露的相關舉措,同時對於網路方面的保障也有一定的規定,文章中也強調了民法總則之個人信息是怎麼保護的,其實我作為讀者,我們就應該知道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維護個人的信息。
❷ 怎麼才叫公開合法的收集公民信息
1、必須先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公民的個人信息:
目前法律上對公民的信息尚無權威的界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信息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
對個人信息的定義,應同時考慮個人意願與社會評價。具體而言,首先,必須是本人不希望為一般人所知曉的個人信息,重要的是,要看披露這些信息是否違背公民個人意願,且足以影響其現有平穩生活。
2、收集的主體及程序:
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保險、房地產銷售或中介、汽車銷售、技能培訓、招聘網站、獵頭公司、各類中介機構、市場調查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果是非法成立的單位或個人,即便獲取個人信息的手段貌似合法,也只能認定為「非法獲取」,
3、非法獲取」行為」的認定
所謂非法,應理解為「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行為手段應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的危害性,因而,除竊取(包括偷拍、秘密錄音、秘密跟蹤調查等)之外,通過騙取、利誘、脅迫、搶奪、搶劫、恐嚇、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獲取的,均可視為「非法獲取」。
但在認定時,必須考慮社會現實,最為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很難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甚至不排除會有人利用這種便捷方式以達到個人目的乃至非法目的。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只要不是利用職務之便,不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沒有超出一般人所能承受的正常限度而嚴重影響他人的平穩生活,就不應認定為非法或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❸ 作為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符合什麼原則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進行重點保護。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
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