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息公開要求有哪些
信息公開的規定具體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貳』 哪些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索引號: 生成時間: 發布機構: 《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一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也應該歸入政府信息,這些單位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三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范圍,因此也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相關附件下載: 相關文章【推薦】【列印】【關閉】
『叄』 哪些企業信息必須進行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規定企業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兩面:每都必須報送企業度報告公示信息二隨產隨公示即信息 具體看第八條要求企業應於每一月一至陸月三0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度度報告並向社公示 設立登記企業自起報送並公示度報告 第九條規定企業度報告內容包括: ()企業通信址、郵政編碼、聯系電、電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限公司其股東或者發起認繳實繳資額、資間、資式等信息; (五)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中國站及事中國絡經營中國店名稱、中國址等信息; (七)企業業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項至第六項規定信息應向社公示第七項規定信息由企業選擇否向社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或者其組織查詢企業選擇公示信息 度報告公示信息關規定接所謂即公示信息相關規定: 第十條要求 企業應自列信息形起二0工作內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公示: ()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限公司發起認繳實繳資額、資間、資式等信息; (二)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取、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質登記信息; (五)受行政處罰信息; (六)其依應公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應責令其限期履行 希望我答幫助 望採納謝
『肆』 哪些政府信息要公開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市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伍』 政府信息公開,哪些是必須,哪些是例外
如何理解「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核心是要釐清哪些是不公開的「例外」情形。依據《條例》,我們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解讀。
第一個層次,便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的范圍。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從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和諧性來說,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應當與國家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三方面的立法相協調、同步。
如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既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規范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又制定了《隱私權法》和《貿易秘密法》,明確政府在公開信息時,不得不正當地侵犯個人的隱私權和企業的商業利益。
日本在《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之外有《行政機關擁有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在政府信息公開時,對個人信息的公開僅限於兩種情形:一種是公開後對個人不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如獲得榮譽稱號、受到表彰等;另一種是不公開對公共利益會造成危害的信息。
但中國的立法現狀,顯然還未實現完整性與和諧性:
一是已有計劃但還未制定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
二是尚無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立法計劃;
三是政府信息公開還只是行政法規,未上升為法律,與其他幾部法律之間的法律位階不對等,影響其法的效力。
我國實踐中,上述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還遇到下列實施難點:
一是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的關系。因為國家秘密在《國家秘密保護法》中有明確界定,而在地方工作中,還涉及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屬於工作秘密的情形,是否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曾考慮明確工作秘密也列為不予公開的范圍,但又擔心在實踐中會被濫用,最後未作表述,讓地方參照國家秘密執行,具體操作難免法律風險。
二是商業秘密的界定問題。因為商業秘密的界定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里的表述:「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屬於經濟法調整范疇,已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疇,不少行政機關認為超出了其業務能力,客觀上影響了該不予公開情形的實施。
三是個人隱私的界定問題。個人隱私更是個民法概念,也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疇,行政機關普遍認為,由其來認定個人隱私,不僅超出了其能力范疇,且法律風險很大。
根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編寫的《通往法治政府之路(2010—2012年研究報告集)》,2012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0.7%的被調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人員認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缺乏明確的界定標准,導致應由誰來認定及如何認定難以把握,是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惑。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和英美等國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做法,即不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不予公開的標准,而是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都列入不予公開的范圍。
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將個人信息、團體信息列入不公開信息的范圍,朱芒教授研究指出,「與個人相關的信息」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可包括個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狀況以及其他一切與該個人有關的信息。美國《信息自由法》中豁免公開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醫療信息與類似的信息」,個人信息與醫療信息的含義比較清晰,但「類似的信息」含義較為模糊。
1982年之前,對「類似的信息」的解釋比較狹窄。在1982年「美國國務院訴《華盛頓郵報》」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採取從寬解釋,認為所有「適用於特定個人」的信息都適用於本類例外。英國《信息公開法》也將「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信息」列入不公開的范圍。
筆者因此建議,立法修改時,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情形,表述為:
「 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不當影響其市場競爭力的其他財務信息、商業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而信息主體不願公開的政府信息,避免因需要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作出認定而帶來的實施難題。
第二個層次,有兩種情形是國際上普遍列入不公開的范圍,而我國卻沒有排除的:一是正在形成、研究中的過程性政府信息;二是公開可能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於2004年頒布實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將上述兩種情形列為免於公開情形的。這是在研究借鑒國際上普遍做法的基礎上確定的。
如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把「國家機關和地方公共團體內部或相互之間有關審議、討論或協議的信息」作為不予公開情形,因為「公開可能對坦率的意見交換、意思決定的中立性造成不當損害、可能產生國民間的混亂、可能不當地給予特定的人利益或不利益。」
英國的《信息自由法》規定了25種不予公開的信息,其中涉及過程性信息內容的有三類:損害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內部關系的信息,與政府政策的制定有關的信息,與國王、王室成員及其家族的通信有關的信息。
美國《信息自由法》規定,在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中,不得向非行政機關當事人公開機關之間或機關內部的備忘錄或信件。該規定中包含著討論程序特權的內容,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享有不公開的豁免特權。
事實上,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在我國實踐中的爭議很大,產生的爭議案件也最多。在《條例》實施後,面對的訴訟案,首先就是這類過程性信息公開的爭議,《條例》實施後的全國第一案就是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問題。
最後,為解決實踐中面臨的困境,國務院辦公廳於2010年11月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其中明確:行政機關「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與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財務管理信息相類似,為實踐中解決這類難題提供了依據。
其實,將過程性信息認定為不屬於政府信息的范疇,在法理上仍是值得探討的,應當以認定其是政府信息,但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為宜。筆者所要提出的相關立法建議是,
「 在修訂《條例》或者將《條例》上升為法律時,應當將國際上普遍列為免予公開的兩種情形:過程性信息和公開可能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也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一樣列為不予公開的范圍。
第三個層次,屬於我國特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兩種情形,即「三安全一穩定」和「三需要」。
關於「三安全一穩定」即《條例》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此條款從一開始就產生爭議。
爭議之一是該條款的自由裁量權太大,缺乏有效的制約。當年上海邀請德國一位參與起草德國政府信息公開法的議員來作學術交流,其在研究了我國的《條例》後,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條例》第8條關於「三安全一穩定」的規定過於放權,難以約束。對此,上海在制定實施性政府規章時,增設了程序約束,即公開部門認為屬於「三安全一穩定」的情形,決定不予公開的,要向上級行政部門報告,以便上級部門進行審核把關,對認定錯誤的予以糾正。
爭議之二是該條款能否直接執行?在《條例》實施之初,許多地方的人大、法院以及法學專家都認為此條款不能直接引用和執行;理由是,其安排在總則部分,按照立法常理,總則部分一般不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引用,若需要執行的話,應當在後面的分則部分明確條件和禁止行為。
為此,國務院在有關解釋中專門明確此條可以直接作為執行的依據。從立法本意來看,此條就是為了解決以往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中因為不夠規范而讓相對人糾纏於歷史遺留問題不放的現象。所以,從本質上來說,本條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另一種表達。
『陸』 哪些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
究竟哪些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呢?以下通過實例為您講解。
實例一
法官提示:咨詢≠政府信息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政府信息應當是以一定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進一步說,可以從兩點進行理解:一是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載體,比如文件、電子數據等;二是政府信息應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製作的。本案中,城管執法局將葉某的桌子扣押,但是這種扣押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並不需要製作、保存關於其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政府信息。葉某要求公開「搜走樓下桌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實質上是以咨詢的方式對城管執法局執法行為提出質疑。對於這種情形,建議葉某直接到法院針對城管執法局的扣押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城管監察局所在的區政府或北京市城管執法局提起行政復議。
實例二
陳某和李某因為口角發生爭執,李某將陳某打傷,經法醫學鑒定結果為輕傷。某公安局將李某毆打陳某一案作為刑事案件受理,並進行了初步的調查,但由於證據調取困難,暫時還沒有作出立案的決定。陳某認為公安局包庇李某,強烈要求盡快立案。於是,他向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安局公開立案決定書。
法官提示:刑偵信息≠政府信息
同樣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製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安機關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也具有刑事偵查職能,在其履行刑事偵查職能的時候,公安機關屬於司法機關,不屬於行政機關。本案中,陳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其實屬於刑偵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建議陳某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門、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監督,符合自訴條件的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實例三
小丁認為某鎮政府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瀆職行為,他遂向某區監察局舉報,要求行政問責,很快得到了回復。為了進一步加強監督,他又向區監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某區幹部離任審計監察方案」。
法官提示:內部信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是對外行為,有的政府行為僅是對內發生效果的,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監察行為。監察,是政府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強廉政建設而開展的一種內部監督行為,由專門的監察機關來行使監察職責,它的效果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獎懲評價,並不對外產生效果。小丁要求公開的「審計監察方案」,屬於監察機關對內行使監督職責產生的內部信息,不是對外行使行政職責產生的信息,因此不屬於政府信息。
實例四
小林是一位熱心環保的公益人士。雖然身在北京,但是對家鄉的環境污染,特別是河流污染情況心憂如焚。於是,趁春節回鄉之際,他向家鄉的縣環保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該縣「向河流中超標排放工業污水的企業名單」,目的是要以此督促政府加強環境保護。
法官提示:需「加工」信息≠政府信息
小林關心公益事業的精神值得贊賞,但是他的做法卻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前面說過,政府信息應當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製作的信息。雖然,環保局具有對超標排放工業污水的企業進行檢查監督的職責,但是製作、保存此類的企業名單,卻不是環保局的職責,因為企業的超標排放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可能全部掌握,製作名單無疑是無用之舉。
如果非要拿出小林希望得到的名單的話,環保局必須進行加工、製作、分析、匯總才能拿出,顯然這超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范圍。建議小林針對個別企業的超標排污行為,直接向環保部門進行舉報,甚至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以實現自己的公益目標。
實例五
陳某是某村的村民。今年初,某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決定對村集體土地進行調整,要求部分多佔多用集體土地的村民騰退土地,其中包括陳某。陳某不服,認為村委會組織的村民代表會議程序違法,受到個別人員的操縱,要求鄉政府予以糾正。為了證明其主張,陳某向鄉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
法官提示:村務信息≠政府信息
陳某混淆了村務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區別。村務信息是指村民自治活動中產生的信息,比如村委會財務開支狀況、土地承包情況等。我國實行村民自治,村集體不是一級政府,而是一個自治組織。所以,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產生的村務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的范疇。不過,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陳某有證據證明鄉政府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獲取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那麼鄉政府仍有公開的義務。
實例六
吳某的父親吳老先生是著名的書畫收藏家。「文革」期間,吳老先生受到錯誤的批判,其收藏的字畫被查抄沒收。「文革」結束後,吳老先生被平反,部分字畫予以發還,但仍有部分字畫遺失。吳老先生去世前囑托吳某盡力搜尋。由於時間久遠,吳某苦尋不著,遂向某市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當年查抄字畫的清單。文物局告知吳某,該清單早已移交檔案館。
法官提示:移交檔案信息≠政府信息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逐漸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檔案工作系統,1987年還專門制定了《檔案法》。《檔案法》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凡是移交檔案館的檔案,均應當按照《檔案法》規定的時限向公眾開放。公眾對於開放的檔案,可以查閱利用。因此,文物局移交檔案的行為,符合《檔案法》的規定,並無不當。移交後的查抄清單,即屬於歷史檔案,不再屬於政府信息的范疇。因此,吳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請求,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建議其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向檔案館申請利用。
『柒』 企業信息公示 要有哪些內容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企業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每年都必須報送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二是隨時產生隨時公示的即時信息。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7)企業需要政府信息公開哪些擴展閱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捌』 企業信息公開指南及公開目錄怎麼寫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9條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公地址、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