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通過事前、事中、事後主動公開執法信息,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1、公示載體。從最大程度方便群眾出發,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的渠道和載體,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行政執法數據共享互通。
2、事前公開。規定了事前需要公開的信息內容,要求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事項、人員清單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及行政執法流程圖等信息,並按規定進行更新。
3、事中公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依法出具執法文書、履行告知義務;在辦事大廳或者服務窗口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公開辦事指南和申請材料示範文本,提供便民服務。
四是事後公開。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決定,規范了公開內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更新制度和執法統計報告制度,還規定了公開執法決定時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執法決定不予公開的情形。
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情況;
(三)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行政裁量基準制度落實情況;
(七)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
法律依據:
《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十二條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監督,包括在政務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現場執法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結果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不得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信息。
『貳』 行政處罰等信息在幾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
行政執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准、格式。建立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後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