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醫院是否保留病人的病史資料保留多久
醫院應當保留病人的病史資料,門診類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關於病人病歷的其他規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健委——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