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㈡ 股票披露年報有哪些信息(必要信息和特殊信息)
上市公司年報都包含哪幾項內容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由公司簡介、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股東情況介紹、股東大會簡介、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重要事項、財務會計報告等基本標准部分組成。
股票年報對股票有影響嗎?
在A股實際交易方面年報對個股是有所影響的。要知道2年年報連續虧損(凈利潤為負),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會被冠上ST(特別處理的股票,漲跌停限制為5%)。上市公司3年年報連續虧損就會被冠上_ST(有_市風險的股票)。ST個股在市場中的熱度是較低的,投資者關注較少,漲幅同比其他個股概率較小。
在市場在「牛市」行情當中,上市公司的年報亮眼是可以吸引市場資金的關注,也會一種市場炒作依據。上市公司的年報同樣也是市場中的「照妖鏡」,例如:2019年年後瘋狂上漲的安控科技漲幅最高185%左右,但安控科技預計2018年年報凈利潤為-4.96億元,同比下降567.27%,該消息公布之後股價大幅度下跌調整。
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報必須在1-4月內公布,如果上市公司遲遲沒有公布年報信息,那麼該上市公司市場風險度較大或者年報涉及虛假等問題也會對個股風險度增加,投資者就需要注意。
總體來說,上市公司的年報對投資者和市場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投資者根據年報情況進行投資時,一定要注意市場情況、機構意願、隱匿題材、整體趨勢等等。不要盲目輕信市場中單一信息或者指標去交易,但是可以多關注年報優質的上市公司股票。
股票年報分析
一、普通股每股凈收益
普通股每股凈收益是本年盈餘與普通股流通股數的比值。其計算公式一般為:普通股每股凈收益=凈利潤/發行在外的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
在公司沒有優先股的情況下,該指標反映普通股的獲利水平,指標值越高,每一股份所得的利潤越多,股東的投資效益越好,反之則越差。
二、股息發放率
股息發放率是普通股每股股利與每股凈收益的百分比。其計算公式為:股息發放率=(每股凈利/每股凈收益)×100%。
該指標反映普通股股東從每股的全部凈收益中分得多少,更直接地體現了當前利益。一般說來,處於成長階段的公司股息發放率低一些,而大型藍籌股公司的股息發放率高一些。
三、普通股獲利率
普通股獲利率是每股股息與每股市價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普通股獲利率=(每股股息/每股市價)×100%。
獲利率又稱股息實得利率,是衡量普通股股東當期股息收益率的指標。該指標在用於分析股東投資收益時,分母應採用投資者當初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格;在用於對准備投資的股票進行分析時,則使用當時的市價。這樣既可揭示投資該股票可能獲得股息的收益率,也表明出售或放棄投資這種股票的機會成本。
四、本利比
本利比是每股股價與每股股息的比值。計算公式為:本利比=每股股價/每股股息。
本利比是獲利率的倒數,表明目前每股股票的市場價格是每股股息的幾倍,以此來分析股價是否被高估以及股票有無投資價值。
五、市盈率
市盈率是每股市價與每股稅後凈利的比率,亦稱本益比。計算公式為:市盈率=每股市價/每股凈利。
該指標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反映投資者對每元凈利所願支付的價格。這一比率越高,意味著公司未來成長潛力越大,公眾對該股票的評價也越高。但在市場過熱、投機氣氛濃郁時,常有被扭曲的情況,投資者應特別小心。
六、投資收益率
投資收益率等於公司投資收益除以平均投資額的比值。用公式表示為:投資收益率=投資收益/((期初長、短期投資+期末長、短期投資)÷2)×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利用資金進行長、短期投資的獲利能力。
七、每股凈資產
每股凈資產是凈資產除以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的比值。用公式表示為:每股凈資產=凈資產/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其中"凈資產"是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該指標反映每股普通股所代表的股東權益額。對投資者來講,這一指標使他們了解每股的權益。
八、凈資產倍率
凈資產倍率是每股市價與每股凈值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凈資產倍率=每股市價/每股凈資產。
該指標表明股價以每股凈值的若干倍在流通轉讓,評價股價相對於凈資產而言是否被高估。凈資產倍率越小,說明股票的投資價值越高,股價的支撐越有保證;反之,則投資價值越低。這一指標同樣是投資者判斷某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
12.企業財務比率綜合分析
財務比率分析是同一張財務報表的不同項目之間,或兩張不同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的有關項目之間,用比率來反映它們的相互關系,以求發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並據以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
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哪些內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包括,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等證券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信息。並且上市公司需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會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㈣ 財務年報中有哪些基本信息
(一)重要提示
該信息主要供投資者判斷這份年報總體的可信度問題。首先是董事會和董事的聲明,如果有董事對年報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存在異議,他必須另行作出聲明。
其次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意見,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了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則投資者應引起警覺。
(二)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這些數據主要代表了公司的總體經營狀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股東權益(不含少數股東權益)、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調整後的每股凈資產、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等。投資者可以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以較快地判斷出公司的基本狀況。
(三)公司治理結構、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蘇州捷梯教育提醒您,這部分信息主要表明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機構及相互之間的運作是否規范,公司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業務及自主經營能力,是否充分考慮了中小股東的利益。股本及股東特別是大股東的變動以及前10名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四)董事會報告
其主要內容有:公司報告期內的經營情況,主要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業績,主要供應商和客戶情況,經營中的問題與困難及解決方案,盈利預測與利潤實現數差異的原因,公司的對外投資情況,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新年度的經營計劃,本次利潤分配預案等。投資者能夠從中獲得有關公司的大量信息。
(五)監事會報告
從這里投資者可以看到監事會是否履行了各項職權和義務,是否充分行使了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職能,是否維護了股東的合法權益等信息。
(六)重要事項
這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包括:公司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報告期內收購及出售資產、吸收合並事項;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受中國證監會稽查、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形。
(七)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主要是《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它提供給投資者的是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數據以及對重要數據的說明和計算依據等。
㈤ 股權及所有人信息應涵蓋哪些內容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受益權
投資受益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餘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了股東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受益權。
公司能夠分配的紅利只能是累積的實現利潤(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這是資本維持制度在公司分配製度中的體現。各國公司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如英國《1985年公司法》第263條(3)和第270條(2)都規定了公司的分配紅利只能是公司賬目報告中的累積實現利潤,該法還規定,公司在分配紅利前須先彌補虧損。公司的資本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項目和范圍,將公司的資本用於紅利分配是一種違法行為。該法第277條(1)規定,任何收到紅利的股東,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測應該知道他所得紅利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他必須將所得部分返還給公司。該法還規定,董事應對知道的用資本進行的紅利分配的返還負連帶責任。
2.表決權
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發行公司債券,對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東會決定這些重大事項時,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決權的通過為前提的,而表決權的多少是和股權比例相對應的。如法國《民法典》第1843—2條規定,每個股東在公司資本中的權利,與其在成立公司時或公司存在期問的出資成正比。法國《公司法》第58條規定,每個股東有權參加決定,並擁有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數相等的票數。
3.選舉管理的權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並不參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會實施的,所以選舉董事是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分別規定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一做法在世界各國公司法中幾乎少有例外。
4.公司經營建議權或質詢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是我國《公司法》對這一股東權有待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使其具備操作性。第一,應明確該項權利是單獨股東權還是少數股東權;第二,應明確行使該項權利的時間,是在任何時候還是僅在股東大會上;第三,明確董事對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時所取的態度。
5.知情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前20天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6.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盡管對於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的轉讓有不同的法定條件,但是股東原則上具有轉讓出資的權利。
7.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的剩餘資產分配權,是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資產有分配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凈資產在清算時大於公司的債務。我國《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優先認股權
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包括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和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第35條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轉讓出資時的優先購買權。這項權利在股份公司中並不存在。
對於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有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直接以立法給予股東有優先認購的權利。我國台灣的公司法也採取這樣的做法。有的國家(如日本、奧地利、挪威)則將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購權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給予規定。我國《公司法》採取了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條明確給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發行新股時的優先認購權,對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38條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股東是否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
9.訴權
訴權是指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其股權。股東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訴權有兩種: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
(1)所謂直接訴訟(direct suit),是指股東個人或數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損害人提起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了這一權利。但是僅限於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的訴訟,但這一規定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所謂派生訴訟(derivative suit)也稱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suit)、間接訴訟(indirect suit)、第二級訴訟(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受到控股股東、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損害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損害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損害,賠償公司損失。如日本《商法》第267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①任何持有股份6個月以上的股東,可以當面請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②當公司在請求日起30天內未提起訴訟,該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③有緊急情況會導致公司難以恢復的損失時,該公司可以無須等到30天以後,就可以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我國《公司法》尚沒有對派生訴訟作出規定,這也是我國《公司法》有待完善之處。這類規定也為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國,控股股東或董事、經營管理人員侵犯公司權利的情況是十分嚴重的。
股權的分類
1.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並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