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徵信機構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徵信機構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 徵信新規定
法律分析:徵信新規定: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企業的董監高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算個人信息;禁止徵信機構採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徵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⑶ 徵信機構不得收集的個人的什麼信息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收集的個人的下列信息:
1、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2、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3)什麼機構不經歷信息主體擴展閱讀:
徵信機構收集個人信息的特殊規定:
1、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2、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3、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4、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