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處罰等信息在幾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
行政執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准、格式。建立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後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