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信辦打擊虛假信息流量造假,新規當眾明確規定了哪些內容
國家網信辦1月22日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月22日起施行,重點強調打擊虛假信息、虛假流量等違法違規行為。
新規定指出,在內容安全方面,生產運營者建立健全編輯策劃、製作發布等全過程審核機制,加強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等“三個把關”,以維護良好傳播秩序。
在賬號運營方面,生產運營者建立健全公眾賬號注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依法文明、規范運營公眾賬號,以維護良好社會形象。
在禁止行為方面,生產運營者不得從事虛假冒名注冊、違規采編新聞、製造虛假輿論、惡意營銷詐騙、抄襲偽原創、煽動網路暴力、非法買賣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以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國家信息中心2020年4月13日發布的《2019中國網路媒體社會價值白皮書》指出,我國互聯網傳媒占據了傳媒業市場的八成,網路媒體深刻地影響著人們信息獲取方式以及思維、生活方式。與此同時,網路媒體承擔社會責任、體現社會價值的意義也日益凸顯。
新規定的發布和施行,有利於規范和引導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更加自覺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更加積極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壯大網上主流輿論,維護網路意識形態安全。
2. 虛假信息屬於什麼罪
【法律分析】:故意向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根據不同的情形可以構成以下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偽證罪;保險詐騙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