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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公開信息

發布時間:2023-06-17 16:06:28

A. 申請信息公開的程序是什麼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操作流程:1、辦理流程:向政府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1、確定受理機構2、提出申請1、獲取和填寫申請表。2、提交申請表3、申請處理。
一、申請信息公開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的信息應當是「政府信息」。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記錄或保存,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向其他機關申請則不符合規定,如人大、法院、政協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機關。
2、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具備生產、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除主動公開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請人應當與所申請的信息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備利害關系無法獲取相關信息。
行政機關須在15個工作日答復
3、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請形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寫明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用數據電文的方式。
4、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作出答復,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二、應予以公開的信息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歲運野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悄早(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乎喊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分為政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對於有些政府的信息,是需要人們依法申請,政府才能夠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公開的。申請信息公開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民提出符合公開申請范圍內的申請,政府審查之後由相關部門進行公開。

B.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流程

一、依申請公開流程
1.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涉稅信息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以附件的形式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本機關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如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2.受理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答復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批准後,可延長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C.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條件

法律分析:
特點:
—、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開同樣陪喚具有行政性;
二、權利性:信息公開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
三、例外性: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開。
流程:
一、向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申請公開信息;
二、申請公開信息需提交書面申請,需載明申請人名稱、聯系方式、地址、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以及需要該信息的用途;三、收到申請後,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及時對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決定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
四、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蘆槐凱;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明滑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D. 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

法律分析: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寫明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用數據電文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E.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流程

1、申請人填寫《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網路申請等方式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
2、受理機構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通過適當方式核對申請人的身份,並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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