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區別
隱私是個人不願意公開給別人知道的,是有關於人的名譽和尊嚴的。而信息就包括了這些不願意被公開了和應該公開的數據。
『貳』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是實務中處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時往往要面對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
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協調了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修改後的《民事案由規定》亦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單獨的案由,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分野亦逐漸清晰。
誠然,個人信息與隱私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某些具備私密性的個人信息,如婚姻狀況、家庭關系、通訊記錄等,亦可能落入隱私權的保護范疇,但兩者仍存在一定的區別。其一,隱私權保護的客體形態不限於信息,還可以是私人活動、個人的生活安寧等;
其二,從權利的內容上看,個人信息權益的核心在於個人對個人信息的決定與支配,強調的是個人的控制權,而隱私權側重於隱藏個人隱私,確保私密信息不被泄露(張新寶:《從隱私到個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論與制度安排》,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
其三,從保護的方式上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更側重於預防,而對於隱私的保護則更重於事後救濟(王利民:《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載《現代法學》2013年第4期)。
『叄』 隱私與個人信息的區別
1、隱私是指不想被公眾所熟知或者別人知悉的隱秘的私密的事情。
2、個人信息是指一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生日、照片、工作學習經歷、家庭成員關系等信息,是個人所獨有的,具有專屬性和人身依附性的。
3、隱私與個人信息是存在共同點但是也有區別的。
4、隱私一般不僅僅只指個人的有關信息,甚至包括一些事情等。
5、所有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不能都歸為侵犯隱私權。
『肆』 個人信息保護法與隱私權有什麼區別
其實這個非常的容易區分,個人信息保護法和隱私權確實有著一定的區別。個人信息,它主要是記錄一個人的個人信息,比如說年齡、身份特徵、就讀院校、性別、民族、有無宗教傾向等等而隱私權就完全不一樣了。
個人信息的保護一般來說會有強制性而隱私的保護,一般來說不設置強制性。一個個人隱私可以通過自己保護,如果實在不行才會求助於法律。比如說你身上的有一道傷疤,如果你不跟別人講,如果你不把衣服脫開,別人不不知道你有這個隱私。所以隱私權一般來說不容易被侵犯,除非有人特意去偷窺你的身體,那麼才會導致侵犯你的隱私,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選擇報警處理,將隱私的傷害降到最低的。
『伍』 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區別
隱私和個人信息最主要的區別是:概念不同。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且這一秘密與其他人及社會利益無關。判斷信息是否屬於個人隱私核心就在於,公民本人是否願意他人知曉,以及該信息是否與他人及社會利益相關。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陸』 個人信息是不是屬於隱私權
個人信息權不是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柒』 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區別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現做如下回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隱私時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綜合上述兩條規定可以得知,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的范圍是不一樣的。隱私權所包含的內容對於個人來說更為私密,更不願為人所知。舉例而言,一個人的戀愛史、病史,甚至個人具有的一些不為社會主流認可的特殊癖好都會構成這個人獨有的隱私,而這些一般不會是個人信息的組成部分。
但我們要切記,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去侵犯別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捌』 告人侵犯隱私權去哪個政府部門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是違法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查處。
根據案情,公安機關會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隱私權包括哪些權利
隱私權包括以下權利: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玖』 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的區別是什麼
例如:你的銀行卡就是個人信息,誰都可以知道,知道了並不觸犯什麼;但你銀行卡的密碼和卡里的金額就是個人隱私,別人是無權知道的,如果誰偷偷知道了,那就是觸犯了你的個人隱私,就可以追究其責任了。
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從這個界定來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故只要承認個人信息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那麼,個人信息權應為一種人格權,而隱私權也是人格權,它們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性,從比較法上來看,各國之所以沒有解決好二者的區分,主要原因在於兩種權利在權利內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具體而言,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在以下方面具有以下相似性:
第一,二者的權利主體都僅限於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從隱私權的權利功能來看,其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私人生活的安寧與私密性,因此,隱私權的主體應當限於自然人,法人不享有隱私權,法人所享有的商業秘密是作為財產權的內容加以保護的。同樣,個人信息的權利主體限於自然人。因為個人信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住址、健康、病歷、個人經歷、社會活動、個人信用等足以識別該人的信息。這些信息都具有可識別性,即能直接或間接指向某個特定的個人。雖然在個人信息法律關系中,相關信息的實際控制者可能是法人,但是其並非個人信息權的權利主體。法人的信息資料不具有人格屬性,法人不宜對其享有具有人格權性質的個人信息權,侵害法人信息資料應當通過知識產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第二,二者都體現了個人對其私人生活的自主決定。
無論是個人隱私還是個人信息,都是專屬自然人享有的權利,而且都彰顯了一種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就隱私而言,其產生的價值基礎就是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的保護。如,美國學者惠特曼曾經認為,整個歐洲的隱私概念都是奠基於人格尊嚴之上的,隱私既是人格尊嚴的具體展開,也是以維護人格尊嚴為目的的。隱私體現了對「個人自決」、「個性」和「個人人格」的尊重和保護。而就個人信息而言,其之所以日益獲得強化的保護,也與其體現了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存在密切關系,人信息常常被稱為「息自決權」,同樣體現了對個人自決等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三,二者在客體上具有交錯性。
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聯系在於: 一方面,許多未公開的個人信息本身就屬於隱私的范疇。事實上,很多個人信息都是人們不願對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是個人不願他人介入的私人空間,不論其是否具有經濟價值,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一方面,部分隱私權保護客體也屬於個人信息的范疇。尤其應當看到,數字化技術的發展使得許多隱私同時具有個人信息的特徵,如個人通訊隱私甚至談話的隱私
等,都可以通過技術的處理而被數字化,從而可能因具有身份識別的特徵而被納入個人信息的范疇。某些隱私雖然要基於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個人的房產信息在一定范圍內要進行查閱,但並不意味著這些信息不再屬於個人信息,許多個人信息都屬於個人隱私的范疇。如果說隱私權是應對新聞自由而生的,個人信息權則可以說是應對信息社會與信息技術而生的。
第四,二者在侵害後果上具有競合性。
所謂競合性,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可能同時造成對多種權利的侵害,從而形成多種權利受侵害、產生責任競合的現象。一方面,隨意散播具有私密性特徵的個人信息,可能也會同時涉及到對隱私的侵犯。另一方面,從侵害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來看,侵權人多數也採用披露個人信息方式,從而與隱私權的侵害非常類似。所以,在法律上並不能排除這兩種權利的保護對象之間的交叉,或許正是基於這一原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採取隱私權的保護方法為個人信息的權利人提供救濟。
概括而言,個人信息與個人的私生活密切相關,同時也是個人事務的組成部分,只要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個人信息的私密性應該被尊重和保護,而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維護個人信息不被非法公開和披露等; 另一方面,個人信息和個人生活安寧有直接關聯,私密的個人信息被非法公開可能會對個人生活安寧造成破壞。在這種緊密的關聯下,如何界分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反而顯得更加必要。
三、個人信息和隱私的界分
隱私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在我國現今語境下,提到隱私,人們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隱私權也通常被認為是「私生活秘密權」。隱私權特別注重「隱」,其含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其是指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與此相應,對隱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騷擾。而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於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應當也有一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曉在多大程度上公開、向誰公開該信息以及他人會基於何種目的利用信息等等。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法系學者將個人信息權稱為「信息自決權」。
即使一些個人信息與隱私之間存在交叉,但隱私權制度的重心在於防範個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並不在於保護這種秘密的控制與利用,這顯然並不屬於個人信息自決的問題。與此相應,對個人信息權的侵害主要體現為未經許可而收集和利用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主要表現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儲、非法加工或非法倒賣個人信息等行為形態。其中,大量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都表現為非法篡改、加工個人信息的行為。
四、兩者的保護
界分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重要目的之一在於區分不同的保護方式,換言之,在不同的權利遭受侵害時,為權利人提供不同的救濟和保護方式。具體而言,兩者的保護方式存在如下區別:
第一,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應注重預防,而隱私的保護則應注重事後救濟。因為個人信息不僅僅關繫到個人利益,還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隱私則更多地是涉及個人,並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可能超越私權的保護而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國的網路信息安全法應重點規定個人信息而不是隱私。對於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應採取注重預防的方式,主要原因還在於應在法律上實現信息主體和信息控制者之間的地位平衡,從而賦予信息主體以知情權和控制權#而對隱私權的保護則並未賦予權利主體類似的權利,因而其更注重事後救濟。
第二,在侵害隱私權的情況下,主要採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加以救濟,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除採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外,也可以採用財產救濟的方法。由於個人信息可以進行商業化利用,因此,在侵害個人信息的情況下,也有可能造成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損失,因而有必要採取財產損害賠償的方法對受害人進行救濟。有時,即便受害人難以證明自己所遭受的損失,也可以根據「所獲利益視為損失」的規則,通過證明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進行推定,從而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第三,隱私權保護主要採用法律保護的方式,而個人信息的保護方式則呈現多樣性和綜合性,尤其是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對其加以保護。例如,對非法儲存、利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政府有權進行制止,並採用行政處罰等方式。對於網上所發布的非法發布不良信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有權予以刪除。另外,在侵害個人信息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大規模侵權,但對單個的受害人來說,損害又可能是輕微的。所以,它會形成一種集合性的、針對眾多人的大規模損害。對於此種損壞,由於其侵害的微小性,單個的受害人往往勢單力薄,也往往不願意要求加害人承擔責任。對於此種訴訟動力不足的情況,需要由國家公權力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去追究侵害人的責任,保護公共利益。
當然,由於許多個人信息本身具有私密性,而許多隱私也是以個人信息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當某種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個人信息權時,有可能導致同時侵害這兩種權利,從而構成侵權的競合,受害人可以選擇對自身最為有利的方式加以主張。例如,隨意散布個人病歷資料,既侵犯了隱私權,也侵犯了個人信息權。
但整體而言,個人信息這一概念遠遠超出了隱私信息的范圍。正是因為隱私與個人信息之間存在諸多區別,所以,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應當將個人信息權單獨規定,而非附屬於隱私權之下。對於個人信息權的總體性的確認規范可以交由民法典中的人格權編來完成,但是對於其具體細節性規范內容,未來則應當由立法者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這樣一種民事特別法予以規定。
『拾』 個人隱私權包括哪些
個人財產隱私權包括:
1、個人生活安寧權。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諸如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社會關系、信仰、心理特徵等。
3、個人通訊保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