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向政府征地信息申請公開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注意:僅限政府部門。
當申請信息公開時,需要知道申請的信息屬於什麼性質,由哪個部門負責公開。如果向某部門提出了公開申請,但該部門認為申請的內容依法不應由其公開,可以要求告知具體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志。
㈡ 集體土地徵收向哪級政府哪個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村民對於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同時,征地批文等文件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實踐中,由於征地行為涉及各級政府部門,征地過程中的文件分別由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製作,如果完全按照「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不利於和不方便群眾獲得政府信息。因此,基於便民的考慮,往往適用就近原則,申請人也可以向保存此類信息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㈢ 集體土地徵收如何申請信息公開呢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徵收申請信息公開:
應當向製作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對於國務院批準的征地行為,應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公開征地批文等;
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行為,應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征地批文等;
對於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製作的文件,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集體土地徵收向哪級政府哪個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土地徵收過程中,政府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什麼?
土地徵收應當透明公開,農民享有知情權,具體農民都可以知道什麼呢?為您歸納如下:
第一市縣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向被征地農民公開的信息如下: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擬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被征地農民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的,還可以申請市縣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如下資料:
1.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征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市縣政府批准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6、土地年度利用計劃、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7、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查意見
8、其他與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有關的文件資料
此外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方案、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
㈤ 征地公告由哪個部門發布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布,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數世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祥孫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決定意義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薯宴肢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