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審社會信用記錄包括哪些
社會信用記錄主要是個人的信貸情況,個人信用記錄里包含以下內容:
1、個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有個人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通訊地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
2、貸款信息:貸款方面信息主要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擔保信息等。
3、信用卡的使用信息:信用卡在使用歷程中,對個人徵信起到很大的作用。
個人徵信記錄里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
4、信貸領域以外的信用信息:除卻信貸領域以外的信息,部分城市另外的情況下也會進入個人徵信記錄。
包括個人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個人欠稅的信息、法院判決信息等。
拓展資料:
個人徵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和加工,並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個人信用報告是徵信機構把依法採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後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
截至2015年,該資料庫收錄自然人數共計8.7億人,其中3.7億人有信貸記錄。
2019年5月個人新版徵信正式面世,徵信信息的時長及精細程度將進一步提升。
2021年9月30日,《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9月17日央行2021年第9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主要用於銀行的各項消費信貸業務。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報告將更廣泛地被用於各種商業賒銷、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職等領域。 此外,個人信用報告也為查詢者本人提供了審視和規范自己信用歷史行為的途徑,並形成了個人信用信息的校驗機制。
信用信息
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
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
3、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
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
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影響因素
可能影響個人信用風險評分的主要因素有:貸款中曾有逾期還款現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後未按約定期限和應還款額度還款,或有太多的貸款賬戶和信用卡等等。
徵信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B. 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
一、什麼是社會信用?什麼是社會信用信息?社會信用信息有哪些類別?
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態。
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徵集?
《條例》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目錄要求,及時、准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歸集到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社會信用信息如何披露?
《條例》規定: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示公開、政務共享和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具體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予以明確。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范,通過平台網站、移動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四、對守信主體可以採取哪些激勵措施?
《條例》規定: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後,由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五、對失信主體可以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條例》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後,由國家機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六、什麼是失信懲戒措施清單?
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需要採取失信懲戒措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納入范圍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別規定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外,編制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七、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條例》規定: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國家機關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主體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八、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內容存在異議怎麼辦?
《條例》規定:信用主體認為其社會信用信息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徵集、披露、使用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屬於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九、失信信息如何修復?
《條例》規定: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修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受理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對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詢。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除外。
十、非公共信用信息如何採集?
《條例》規定: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全面的原則,依法採集自身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約定向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採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負責。鼓勵信用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提供自身社會信用信息,並對提供的社會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來源:邵陽市教育局_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