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起訴別人需要知道對方什麼信息
需要知道對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以使對方能和其他人區分開來。
法律分析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立案登記制,也就是說,對於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民事起訴,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來看,原告提起的訴訟符合以下幾項條件的,法院就應當立案審理。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即原告適格。第二,起訴狀中有明確的被告。第三,原告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受理案件的法院對該民事糾紛有管轄權。其中,「有明確的被告」要求原告應提出被告的基本信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可以看出,原告應列明被告的姓名,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列明被告的名稱。除此之外,原告還應列明被告的住所以及其他基本信息,例如民族、身份證號碼以及工作單位等。只有當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足以使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時,被告才是明確的,法院才應受理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