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多久予以答復
法律分析: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⑵ 信息公開申請 多少日回復
行政機關在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最好是當場答復,當場無法答復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需要行政機關明確告知延長兄碧答復的理由,那麼就從申請之日起算,最長答復期限延長到了4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面規定的40個工作日內,但是一般情況下也不會超出太多。凡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都是以生產、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請公開,提出申請即視為對該信息有特殊需求,沒有特殊需求就無需申請公開,有特殊需求政府就應當公開(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而無需提交相關特殊需要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頃塵伍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雀或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⑶ 信息公開申請期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返兄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⑷ 政府信息公開時限
行政機關收到 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早握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皮森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