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口失蹤如何立案
只要是應當回來的時間,卻沒有回來.沒有音訊,就具備報警的條件,也就是說,發現失蹤後即可報案。如果是立案的話,一般是失蹤48小時。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報案,如果當時不在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應當向失蹤所在地的管轄派出所報案。一般情況下,失蹤24小時後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於未滿十周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於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失蹤案信息由哪個單位發布擴展閱讀:
失蹤24小時報案,失蹤48小時立案。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隨時可以立案偵查。根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信息來源與登記:
【第四條】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由失蹤地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失蹤地不能確定的,由失蹤人員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的報案報警後,應當登記受理,開展查找工作。公安機關其他部門猜搏岩接到有關失蹤人員的報案報警後,也應當登記受理。
其今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情況的,應當報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移交刑偵部門。
所謂失蹤人員是指較長時間或因涉及災害、交通等事故,與家人、親友以及利害關系人失去聯系的人員。
對與失蹤人員有債權債務糾紛的利害關系穗御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機關可拒絕提供查找幫助,並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網路-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銀盯罪的意見
網路-失蹤人口
❷ 報失蹤人口案怎麼走流程
法律分析:可以到當地的派出所進行報案的,報案時告知警察丟失人員的具體信息,包括長相特徵,服裝丟失時間,丟失地點等。會有相應人員進行處理。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❸ 公安局找人是哪個部門負責的
公安局找人是刑偵部門負責的
失蹤24小時報案,彎耐爛失蹤畝氏48小時立案。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隨時可以立案偵查。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埋漏員信息工作由失蹤地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失蹤地不能確定的,由失蹤人員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❹ 失蹤證明由什麼部門開具!
一、申請宣告失蹤的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申請書,失蹤的開始時間的證明或依據(包括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相關的報案材料、登報材料等),一般滿兩年。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禪含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二、申請宣告失蹤流程是怎樣得?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並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序才能確定。通過人民法院發慶襲啟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譽如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