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卡涉案人員多久消除
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
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20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會管單位:
現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10〕111號)、《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銀監發〔2012〕61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10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25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0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5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同時廢止。
銀保監會
2020年5月22日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案件處置
第一節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派出所備份手機多久刪掉
還是去實體店裡恢復靠譜,必須是專業的數據恢復人員,不然雞飛蛋打人財兩空,數據也沒了。
【拓展資料】
我在福州永輝超市因為摘葉子被超市保安驅趕態度兇狠 雙方口角到肢體沖突混亂中我踹了他一腳 他報警了 接警民警態度惡劣行為 被我投訴後 警察就把我像犯人一樣拘禁起來 還搶走我的手機 亂翻我的包 使我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 關了我那麼久還不依不饒給我開300行政處罰 垃圾的福州公安 我拒簽也沒告訴我生效了 復議還是訴訟成功率高呢。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隨身財物,如果作為涉案證據使用的,一般是等到判決生效之後,才能取回,除非被告人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
如果只是普通的個人隨身物品,依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而且也建議刪除舊手機的備份。因為即便保留這些舊備份,隨著手機簡螞系統的更新,這些舊備份在遷移到更新版本的新手機上時,也存在失敗幾率。
除非還存在將舊手機的數據還原回舊手機的極端需求,否則就刪除吧。iCloud空間寸土寸金,釋放空間用於同步相冊,備忘錄等,難道不更實在。
手機內部銀兆數據被刪了,第一時間先斷網,不要聯網讓新的數據寫入手機,覆蓋了之前被鋒咐租被刪除數據的那部分空間。如果刪除的時間長了,你又繼續使用,那部分被刪除的數據被恢復過來的成功率很小,不是不可能恢復。如果這部手機是舊手機,可以考慮讓專業修理店的人把手機的硬碟拆下來,通過專業的數據恢復人員把硬碟里的數據恢復過來。不要相信應用市場里的那些應用說的可以幫你恢復,十有八九都是騙子,那些都是要交智商稅的,別問我怎麼知道的。
㈢ 進入反詐中心黑名單多久消除
一般是四十八小時內解除。
反詐中心止付了之後可以詢問發卡銀行是被哪個派出所或者是經偵乎迅櫻刑偵支隊進行了查封,然後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調查的材料和證據,有時候與經偵和查封銀行卡的派出所聯系,有時候也能夠解封的。
銀行卡被反詐中心止付一般是單向凍結,只能進不能出,想要解凍,需證明自己沒有詐騙嫌疑。因此,在此提醒廣大持卡人,千萬不要輕易相信網路上的一些信息,要不然很容易被詐騙錢財。
若是被詐騙了,應該第一時間報警,報警後電話會立即轉入市反詐中心,民警根據詐騙警情,快速抓取涉案賬號、涉案電話、詐騙類型等要素信息,並在第一時間通過公安部止付平台和駐點銀行開展查詢、止付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群眾財產損失,極大提高案件處置效率。
拓展資料:
國家反詐中昌昌心是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合成作戰平台,集資源整合、情報研判、偵查指揮為一體,在打擊、防歲叢范、治理電信網路詐騙等新型違法犯罪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21年2月1日,國家反詐中心正式入駐人民日報客戶端、微信視頻號、新浪微博、抖音、快手等五家新媒體平台,開通官方政務號。2021年6月17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舉措成效,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姜國利介紹,公安部推出了國家反詐中心APP和宣傳手冊,努力為人民群眾構築一道防詐反詐的「防火牆」,國家反詐中心APP的全國注冊用戶已超過6500萬,已向用戶發送預警2300萬次,接受群眾舉報涉詐線索65萬條,在防範詐騙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㈣ 銀行卡涉案多久能恢復,有以下四點
1、如果銀行卡的涉案嫌疑已經解除的話,通常是三天就可以解凍,已凍結的資金和案件沒有任何關系的話,相關機關也會通知銀行盡快解除凍結的;㈤ 涉案嫌疑人多久消除
法律分析:涉案嫌疑人能消除,但是檔案長期保存,任何人不可以刪除一般問題不大。即使曾經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過,只要沒有被法院判決為有罪,均不能算犯罪記備州團錄。
法律依據:《中跡尺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仿橘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㈥ 法院刪除失信人需要和那些部門同步更新呢
去涉案案件的承辦法院執行局,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刪除失信信息及屏蔽被執行人信息。
符合失信的情形:「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嘩埋執行和解協議的。」
符合解除失信的情形: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斗態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亂銷螞。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㈦ 涉案人員什麼時候消除
法律拿搭分析:一般情況下,在案件判決完畢後會被消除,但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案件的底部就會留下,不會被消滅。正常案件的記錄不能刪除,可以注銷的記錄在注銷後可以刪除。
法律依據:《中華鬧野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消彎拿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國家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規定不予查封的案件,由有關單位查封的除外。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
㈧ 兩卡涉案人員多久消除
法律分析:
根據犯罪事實計算追訴期。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非法出租、出售、購買「兩卡」(包緩桐括手機卡、物聯網卡、個人銀行卡、單位銀行賬戶及結算卡、支付賬戶等)用於犯罪活動或者被他人用於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即通常所說的「幫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腔哪腔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伍衫間。
衍生問題:
幫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准: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應該立案。
㈨ 銀行卡涉案名單怎麼辦
銀行卡涉案名單辦法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銀行卡涉案名單列入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可以通過盡快履行生敬亂搜效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解亮歷除,或者人民法院以及執行完畢的,也可以解除。被法院陪賣列入黑名單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㈩ 兩卡涉案人員多久消除
兩卡涉案人員一般在案件判決處理完畢後消除,但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會留下案底,並且不會消除。正常案件涉案記錄是無法消除的,可以撤銷的案件撤銷後即可消除。
兩卡人員是指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桐老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購買手機卡的用戶。不可以取消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將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罪行,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的,視情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案底一般是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
兩卡人員根據犯罪事實計算追訴期: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檔枯嚴重的,處三年以行輪洞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