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麼認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您好,
一、什麼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經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1、犯罪主體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
a.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授權的企事業組織;
b.金融單位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金融部門(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財物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c.電信單位是指電信部門及其營業機構(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衛通及其營業機構);
d.交通單位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部門和單位(各級鐵路局、站、公司,公路運輸公司,水上運輸公司,海上運輸公司,航空運輸公司及其各級營業機構);
e.教育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機構(民辦和公辦的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閱覽室、圖書館等承擔教育職能的教育機構);
f.醫療單位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客觀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a.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b.違反信息控制人單方承諾或者特定行業規范承諾對個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護的,不構成本罪。
(2)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為:
a.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一定價格賣與他人,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b.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守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為)。
(3)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3、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它是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之一。研究犯罪客體有重要的意義,有助於我們認識犯罪的本質特徵,有助於准確定罪和量刑。
我國第七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即將其第七條的內容歸置在刑法典十大犯罪客體之一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而我國的十大犯罪客體是按照同類客體的原理進行區別的,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但它不是決定犯罪性質的最重要因素。決定犯罪性質的最重要因素是犯罪直接客體,直接客體是研究犯罪客體的重點,它揭示了具體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性質以及該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同時它也是是司法實踐中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本條所反映的公民的個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條的犯罪直接客體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
何謂個人信息權?筆者認為:個人信息所有者對其個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內容包括信息決定權、信息保密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封鎖權、信息刪除權、信息報酬請求權?
(2)個人信息的具體內涵
對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具體內涵,法條並沒有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加之我國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還沒有出台,使得本條的具體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難。學界對個人信息的內涵有著各種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
①「公民個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電話 (包括手機用戶信息 )、身份證號、個人身份或房地產權證件復印件、個人履歷、病史等。總之 ,凡是未經本人許可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一切個人信息均可成為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
②「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我們認為,應當從廣義上對其進行界定:所謂個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與公民個人存在關聯並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廣泛 ,幾乎有關個人的一切信息 ,數據或者情況都可以被認定為個人信息。」
在總結一些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個人信息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識別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蓋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個體、社會、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血型、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病史、電子郵件、網上登錄賬號和密碼等等。
Ⅱ 盜取個人信息是什麼行為這種犯罪會怎麼判刑
盜用他人信息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違法行為;屬於侵犯個人隱私行為。
解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
盜取個人信息的判刑根據情節而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取個人信息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律法規: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補充材料: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Ⅲ 盜用他人信息屬於什麼罪
非法盜取個人信息可能會定義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能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鄭轎褲
二、什麼喊簡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及認定要件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要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
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帆裂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③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Ⅳ 請問黑客是什麼樣的人呢
黑客最早源自英文hacker,早期在美國的電腦界是帶有褒義的。但在媒體報導中,黑客一詞往往指那些「軟體駭客」(software cracker)。黑客一詞,原指熱心於計算機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序設計人員。但到了今天,黑客一詞已被用於泛指那些專門利用電腦網路搞破壞或惡作劇的傢伙。對這些人的正確英文叫法是Cracker,有人翻譯成「駭客」。
目錄
定義
黑客由來
黑客守則
組成
歸宿
存在的意義
聯系與區別
歷史上著名的黑客
著名黑客事件
著名黑客黑客列表姿鄭殲
凱文米特尼克
「兩高」司法解釋
電影黑客定義
黑客由來
黑客守則
組成
歸宿
存在的意義
聯系與區別
歷史上著名的黑客
著名黑客事件著名黑客
黑客列表 凱文米特尼克「兩高」司法解釋電影黑客展開 編輯本段定義
精通各種編程語言和系統,泛指擅長IT技術的人群、計算機科學家。「黑客」一詞是由英語Hacker音譯出來的。他們伴隨著計算機和網路的發展而產生成長。 。黑客所做的不是惡意破壞,他們是一群縱橫於網路上的技術人員,熱衷於科技探索、計算機科學研究。在黑客圈中,hacker一詞無疑是帶有正面的意義,例如system hacker熟悉操作系統的設計與維護;password hacker精於找出使用者的密碼,若是computer hacker則是通曉計算機,可讓計算機乖乖聽話的高手。
關於黑客的漫畫(11張)根據開放原始碼計劃創始人Eric Raymond對此字的解釋,hacker與cracker是分屬兩個不同世界的族群,基本差異在於,hacker是有建設性的,而cracker則專門搞破壞。 hacker原意是指用斧頭砍材的工人,最早被引進計算機圈則可追溯自1960年代。加州柏克萊大學計算機教授Brian Harvey在考證此字時曾寫到,當時在麻省理工學院中(MIT)的學生通常分成兩派,一是tool,意指乖乖牌學生,成績都拿甲等;另一則是所謂的 hacker,也就是常逃課,上課愛睡覺,但晚上卻又精力充沛喜歡搞課外活動的學生。 這跟計算機有什麼關系?一開始並沒有。不過當時hacker也有區分等級,就如同tool用成績比高下一樣。真正一流hacker並非整天不學無術,而是會熱衷追求某種特殊嗜好,比如研究電話、鐵道(模型或者真的)、科幻小說,無線電,或者是計算機。也因此後來才有所謂的computer hacker出現,意指計算機高手。 對一個黑客來說,學會編程是必須的,計算機可以說就是為了編程而設計的,運行程序是計算機的唯一功能。對了,數學也是不可少的,運行程序其實就是運算,離散數學、線性代數、微積分等! 黑客一詞在圈外或媒體上通常被定義為:專門入侵他人系統進行不法行為的計算機高手。不過 這類人士在hacker眼中是屬於層次較低的cracker(駭客)。如果黑客是炸彈製造專家,那麼CRACKER就是恐怖分子。 現在,網路叢侍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Cracker,他們只會入侵,使用掃描器到處亂掃,用IP炸彈炸人家,毫無目的地入侵,破壞著,他們並無益於電腦技術的發展,反跡沖而有害於網路的安全和造成網路癱瘓,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編輯本段黑客由來
黑客最早開始於20世紀50年代,最早的計算機於1946年在賓夕法尼亞大學誕生,而最早的黑客出現於麻省理工學院,貝爾實驗室也有。最初的黑客一般都是一些高級的技術人員,他們熱衷於挑戰、崇尚自由並主張信息的共享。 1994年以來,網際網路在全球的迅猛發展為人們提供了方便、自由和無限的財富,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各個方面都越來越網路化,並且逐漸成為人們生活、娛樂的一部分。可以說,信息時代已經到來,信息已成為物質和能量以外維持人類社會的第三資源,它是未來生活中的重要介質。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網際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黑客也隨之出現了。
編輯本段黑客守則
(以下守則獻給那些既要當那啥子又要立牌坊的黑客) 1、不惡意破壞任何的系統,這樣只會給你帶來麻煩。惡意破壞他人的軟體將導致法律責任,如果你只是使用電腦,那僅為非法使用!注意: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軟體或資料! 2、不修改任何的系統檔,如果你是為了要進入系統而修改它,請在達到目的後將它改回原狀。 3、不要輕易的將你要hack的站台告訴你不信任的朋友。 4、不要在bbs上談論你hack的任何事情。 5、在post文章的時候不要使用真名。 6、正在入侵的時候,不要隨意離開你的電腦。 7、不能入侵軍隊、公安、政府機關主機。 8、不要在電話中談論你hack的任何事情。 9、將你的筆記放在安全的地方。 10、想要成為hacker就要學好編程和數學,以及一些TCPIP協議、系統原理、編譯原理等知識! 11、已侵入電腦中的帳號不得清除或塗改。 12.不得修改系統檔案,如果為了隱藏自己的侵入而做的修改則不在此限,但仍須維持原來系統的安全性,不得因得到系統的控制權而將門戶大開! 13.不將你已破解的帳號分享於你的朋友。
編輯本段組成
到了今天,黑客已經不是象以前那種少數現象,他們已經發展成網路上的一個獨特的群體。他們有著與常人不同的理想和追求,有著自己獨特的行為模式,網路上現在出現了很多由一些志同道合的人組織起來的黑客組織。但是這些人從什麼地方來的呢?他們是什麼樣的人?其實除了極少數的職業黑客以外,大多數都是業余的,而黑客其實和現實中的平常人沒有兩樣,或許他就是一個普通的高中在讀的學生。 有人曾經對黑客年齡這方面進行過調查,組成黑客的主要群體是18-30歲之間的年輕人,大多是男性,不過現在有很多女生也加入到這個行列。他們大多是在校的學生,因為他們有著很強的計算機愛好和時間,好奇心強,精力旺盛,等使他們步入了黑客的殿堂。還有一些黑客大多都有自己的事業或工作,大致分為:程序員、資深安全員、安全研究員、職業間諜、安全顧問等。當然這些人的技術和水平是剛剛入門的「小黑客」無法相比的,不過他們也是從這步一點點的走過來的。
編輯本段歸宿
我們以前提到了黑客組成的主要群體是年輕人,事實上也是如此。現在在網路上很難見到三十歲以上的老黑客了,許多黑客一般在成家以後都慢慢的在網路上「消失」了。這些人到什麼地方去了呢?他們為什麼要走?其實這些很容易理解,隨著年齡的增長、心智的成熟,年輕時候的好奇心逐漸的脫離了他們,他們開始步入穩重期,生理上的體力和精力也開始下降,不象以前那樣怎麼熬夜,怎麼做都不知道累的時候了。比如開始有了家庭的負擔,要為生計和事業奔波。因為黑客這個行業,只有極少數是職業黑客,有很多還是業余的,他們做事等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是沒有報酬的。所以當他們上些年紀以後「退出江湖」是理所當然的。當然有很多人對他們的黑客事業的興趣也會執著一生。黑客在退隱以後一部分可能會去做安全行業,成為安全專家、反黑客專家,繼續研究技術。也有一部分人會去做一些與黑客毫無關系的事業。
編輯本段存在的意義
黑客存在的意義就是使網路變的日益安全完善,然而,也可能讓網路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 哪些人是黑客? 肖克萊是黑客,因為他發明了晶體管,然後才有集成電路,才能有我們現在的PC。 布爾是黑客,他的布爾代數理論是整個數字化時代的前提,只要有二進 馮諾伊曼
制就離不開布爾代數。 馮諾伊曼是黑客,因為他構建了計算機模型。 Bjarne Stroustrup是黑客,因為他創立了C++,使得更多的人可以用這種劃時代的語言來控制計算機。 LINUS是黑客,因為他編寫了LINUX操作系統。 香農是黑客,因為他創立了資訊理論。 文頓·G·瑟夫和羅伯特·E·卡恩是黑客,因為他們創造了TCP/IP協議,使得互聯網成為可能。 …… 當你心潮澎湃下定決心准備當黑客的時候,最好三思而後行,因為只有兩條路:成為橫絕一世的大師?或者成為驢?(因為在目前,從某種意義上講黑客這個詞已經被很多驢醜化了,所以不得不考慮被醜化的後果)。
編輯本段聯系與區別
黑客,最早源自英文hacker,早期在美國的電腦界是帶有褒義的。他們都是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序設計人員,現在算是一個統稱。 紅客,維護國家利益代表中國人民意志的紅客,他們熱愛自己的祖國,民族,和平,極力的維護國家安全與尊嚴。 藍客,信仰自由,提倡愛國主義的黑客們,用自己的力量來維護網路的和平。 白客,又叫安全防護者,用尋常話說就是使用黑客技術去做網路安全防護,他們進入各大科技公司專門防護網路安全。 灰客,亦駭客,又稱破壞者,他們在那些紅、白、黑客眼裡是破壞者,是蓄意毀壞系統,惡意攻擊等等一系列的破壞手段。 在中國,人們經常把黑客跟駭客搞混。實際區別很大。
編輯本段歷史上著名的黑客
1. Kevin Mitnick 凱文·米特尼克(Kevin David Mitnick,1964年美國洛杉磯出生),有評論稱他為世界上「頭號電腦駭客」。這位「著名人物」現年不過47歲,但其傳奇的黑客經歷足以令全世界為之震驚。 2. Adrian Lamo 艾德里安·拉莫(Adrian Lamo) Adrian Lamo:歷史上五大最著名的黑客之一。Lamo專門找大的組織下手,例如破解進入微軟和《紐約時報》。Lamo喜歡使用咖啡店、Kinko店或者圖書館的網路來進行他的黑客行為,因此得了一個諢號:不回家的黑客。Lamo經常發現安全漏洞,並加以利用。通常他會告知企業相關的漏洞。 3. Jonathan James 喬納森·詹姆斯(Jonathan James),歷史上五大最著名的黑客之一。 16歲的時候James就已經惡名遠播,因為他成為了第一個因為黑客行徑被捕入獄的未成年人。他稍後承認自己喜歡開玩笑、四處閑逛和迎接挑戰。 4. Robert Tappan Morrisgeek. Robert Tappan Morrisgeek.美國歷史上五大最著名的黑客之一。 Morris的父親是前美國國家安全局的一名科學家,叫做Robert Morris。Robert是Morris蠕蟲病毒的創造者,這一病毒被認為是首個通過互聯網傳播的蠕蟲病毒。也正是如此,他成為了首個被以1986年電腦欺騙和濫用法案起訴的人。 5. Kevin Poulsen 凱文·普爾森,全名凱文·李·普爾森(Kevin Lee Poulsen),1965年出生於美國的Pasadena。他常使用馬甲「Dark Dante(黑暗但丁)」作案,因攻擊進入洛杉磯電台的KIIS-FM電話線而出名,這也為他贏得了一輛保時捷。 Jargon File中對「黑客」一詞給出了很多個定義,大部分定義都涉及高 Robert Tappan Morrisgeek.
超的編程技術,強烈的解決問題和克服限制的慾望。如果你想知道如何成為一名黑客,那麼好,只有兩方面是重要的。(態度和技術) 長久以來,存在一個專家級程序員和網路高手的共享文化社群,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幾十年前第一台分時共享的小型機和最早的ARPAnet實驗時期。這個?文化的參與者們創造了「黑客」這個詞。黑客們建起了Internet。黑客們使Unix操作系統成為今天這個樣子。黑客們搭起了Usenet。黑客們讓WWW正常運轉。如果你是這個文化的一部分,如果你已經為它作了些貢獻,而且圈內的其他人也知道你是誰並稱你為一個黑客,那麼你就是一名黑客。 黑客精神並不僅僅局限於軟體黑客文化圈中。有些人同樣以黑客態度對待其它事情如電子和音樂---事實上,你可以在任何較高級別的科學和藝術中發現它。軟體黑客們識別出這些在其他領域同類並把他們也稱作黑客---有人宣稱黑客實際上是獨立於他們工作領域的。但在本文中,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在軟體黑客的技術和態度,以及發明了「黑客」一詞的哪個共享文化傳統之上。
編輯本段著名黑客事件
1983年,凱文·米特尼克因被發現使用一台大學里的電腦擅自進入今日互聯網的前身ARPA網,並通過該網進入了美國五角大樓的的電腦,而被判在加州的青年管教所管教了6個月。 1988年,凱文·米特尼克被執法當局逮捕,原因是:DEC指控他從公司網路上盜取了價值100萬美元的軟體,並造成了400萬美元損失。 1993年,自稱為「騙局大師」的組織將目標鎖定美國電話系統,這個組織成功入侵美國國家安全局和美立堅銀行,他們建立了一個能繞過長途電話呼叫系統而侵入專線的系統。 1995年,來自俄羅斯的黑客弗拉季米爾·列寧在互聯網上上演了精彩的偷天換日,他是歷史上第一個通過入侵銀行電腦系統來獲利的黑客,1995年,他侵入美國花旗銀行並盜走一千萬,他於1995年在英國被國際刑警逮捕,之後,他把帳戶里的錢轉移至美國、芬蘭、荷蘭、德國、愛爾蘭等地。 1999年,梅利莎病毒 (Melissa)使世界上300多家公司的電腦系統崩潰,該病毒造成的損失接近4億美金,它是首個具有全球破壞力的病毒,該病毒的編寫者戴維·斯密斯在編寫此病毒的時候年僅30歲。戴維·斯密斯被判處5年徒刑。 2000年,年僅15歲,綽號黑手黨男孩的黑客在2000年2月6日到2月14日情人節期間成功侵入包括雅虎、eBay和Amazon在內的大型網站伺服器,他成功阻止伺服器向用戶提供服務,他於2000年被捕。 2000年,日本右翼勢力在大阪集會,稱南京大屠殺是「20世紀最大謊言」,公然為南京大屠殺翻案,在中國政府和南京等地的人民抗議的同時,內地網蟲和海外華人黑客也沒有閑著,他們多次進攻日本網站,用實際行動回擊日本右翼的醜行,據日本媒體報道,日本總務廳和科技廳的網站被迫關閉,日本政要對襲擊浪潮表示遺憾。 2007年,4月27日愛沙尼亞拆除蘇軍紀念碑以來,該國總統和議會的官方網站、政府各大部門網站、政黨網站的訪問量就突然激增,伺服器由於過於擁擠而陷於癱瘓。全國6大新聞機構中有3家遭到攻擊,此外還有兩家全國最大的銀行和多家從事通訊業務的公司網站紛紛中招。愛沙尼亞的網路安全專家表示,根據網址來判斷,雖然火力點分布在世界各地,但大部分來自俄羅斯,甚至有些來自俄政府機構,這在初期表現尤為顯著。其中一名組織進攻的黑客高手甚至可能與俄羅斯安全機構有關聯。《衛報》指出,如果俄羅斯當局被證實在幕後策劃了這次黑客攻擊,那將是第一起國家對國家的「網路戰」。俄羅斯駐布魯塞爾大使奇若夫表示:「假如有人暗示攻擊來自俄羅斯或俄政府,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指控,必須拿出證據。」 2007年,俄羅斯黑客成功劫持Windows Update下載器。根據Symantec研究人員的消息,他們發現已經有黑客劫持了BITS,可以自由控制用戶下載更新的內容,而BITS是完全被操作系統安全機制信任的服務,連防火牆都沒有任何警覺。這意味著利用BITS,黑客可以很輕松地把惡意內容以合法的手段下載到用戶的電腦並執行。Symantec的研究人員同時也表示,目前他們發現的黑客正在嘗試劫持,但並沒有將惡意代碼寫入,也沒有準備好提供給用戶的「貨」,但提醒用戶要提高警覺。 2007年,中國黑客折羽鴻鵠(The Silent's)在6月至11月成功侵入包括CCTV、163、TOM等中國大型門戶伺服器。(據說其成功過入侵微軟中國的伺服器,另外相傳是微軟中國的一個資料庫技術員是他朋友,給他的許可權。) 2008年,一個全球性的黑客組織,利用ATM 欺詐程序在一夜之間從世界49個城市的銀行中盜走了900w美元。黑客們攻破的是一種名為RBS WorldPay 的銀行系統,用各種奇技淫巧取得了資料庫內的銀行卡信息,並在11月8日午夜,利用團伙作案從世界49個城市總計超過130台ATM機上提取了900w美元。最關鍵的是,目前FBI 還沒破案,甚至據說連一個嫌疑人都沒找到。 2009年7月7日,韓國遭受有史以來最猛烈的一次攻擊。韓國總統府、國會、國情院和國防部等國家機關,以及金融界、媒體和防火牆企業網站進行了攻擊。9日韓國國家情報院和國民銀行網站無法被訪問。韓國國會、國防部、外交通商部等機構的網站一度無法打開!這是韓國遭遇的有史以來最強的一次黑客攻擊。 2010年1月12日上午7點鍾開始,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網路」遭到黑客攻擊,長時間無法正常訪問。主要表現為跳轉到一雅虎出錯頁面、伊朗網軍圖片,出現「天外符號」等,范圍涉及四川、福建、江蘇、吉林、浙江、北京、廣東等國內絕大部分省市。這次攻擊網路的黑客疑似來自境外,利用了DNS記錄篡改的方式。這是自網路建立以來,所遭遇的持續時間最長、影響最嚴重的黑客攻擊,網民訪問網路時,會被定向到一個位於荷蘭的IP地址,網路旗下所有子域名均無法正常訪問。
編輯本段著名黑客
黑客列表
Kevin David Mitnick (凱文·米特尼克)- 世界上公認的頭號黑客。他是第一個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通緝的黑客。 Richard Stallman--傳統型大黑客, 凱文·米特尼克
Stallman在1971年受聘成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人工智慧實驗室程序員。 Ken Thompson和Dennis Ritchie--貝爾實驗室的電腦科學操作組程序員。兩人在1969年發明了Unix操作系統。 John Draper(以咔嚓船長,Captain Crunch聞名)--發明了用一個塑料哨子打免費電話 Mark Abene(以Phiber Optik而聞名)--鼓舞了全美無數青少年「學習」美國內部電話系統是如何運作的 Robert Morris--康奈爾大學畢業生,在1988年不小心散布了第一隻互聯網蠕蟲。 Kevin Poulsen--Poulsen於1990年成功地控制了所有進入洛杉磯地區KIIS-FM電台的電話線而贏得了該電台主辦的有獎聽眾游戲。 Vladimir Levin--這位數學家領導了俄羅斯駭客組織詐騙花旗銀行向其分發1000萬美元。 Tsotumu Shimomura--於1994年攻破了當時最著名黑客Steve Wozniak的銀行帳戶。 Linus Torvalds--他於1991年開發了著名的Linux內核,當時他是芬蘭赫爾辛基大學電腦系學生。 Johan Helsingius--黑爾森尤斯於1996年關閉自己的小商店後開發出了世界上最流行的,被稱為「penetfi"的匿名回函程序,他的麻煩從此開始接踵而至 Johan Helsingius
。其中最悲慘的就是sceintology教堂抱怨一個penetfi用戶在網上張貼教堂的秘密後芬蘭警方在1995年對他進行了搜查,後來他封存了這個回函程序。 Tsutomu Shimomura--能記起他是因為他抓了米特尼克。 Eric Raymond--Eric Raymond就一直活躍在計算機界,從事各種各樣的計算機系統開發工作。同時,Eric Raymond更熱衷於自由軟體的開發與推廣,並撰寫文章、發表演說,積極推動自由軟體運動的發展,為自由軟體作出了巨大貢獻。他寫的《大教堂和市集》等文章,是自由軟體界的經典美文,網景公司就是在這篇文章的影響下決定開放他們的源代碼,使瀏覽器成為了自由軟體大家族中的重要一員。
凱文米特尼克
相當多的人認為凱文·米特尼克(Kevin David Mitnick,1964年美國洛杉磯出生),是世界上「頭號電腦駭客」。有評論稱他為「世界頭號駭客」。這位「著名人物」現年不過47歲。其實他的技術也許並不是黑客中最好的,甚至相當多的黑客們都反感他,認為他是只會用攻擊、不懂技術的攻擊狂,但是其傳奇性的黑客經歷足以讓全世界為之震驚,也使得所有網路安全人員丟盡面子。 在米特很小時候,他的父母就離異了。他跟著母親生活,從小就形成了孤僻倔強的性格。70年代末期,米特還在上小學的時候就迷上了無線電技術,並且很快成為了這方面的高手。後來他很快對社區「小學生俱樂部」里的一台電腦著了迷,並在此處學到了高超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直到有一天,老師們發現他用本校的計算機闖入其它學校的網路系統,他因此不得不退學了。美國的一些社區里提供電腦網路服務,米特所在的社區網路中,家庭電腦不僅和企業、大學相通,而且和政府部門相通。當然這些電腦領地之門都會有密碼的。這時,一個異乎尋常的大膽的計劃在米特腦中形成了。此後,他以遠遠超出其年齡的耐心和毅力,試圖破解美國高級軍事密碼。不久,只有15歲的米特闖入了「北美空中防護指揮系統」的計算機主機同時和另外一些朋友翻遍了美國指向前蘇聯及其盟國的民有核彈頭的數據資料,然後又悄然無息的溜了出來。這成為了黑客歷史上一次經典之作。 在成功闖入「北美空中防護指揮系統」之後,米特又把目標轉向了其它的網站。不久之後,他又進入了美國著名的「太平洋電話公司」的通信網路系統。他更改了這家公司的電腦用戶,包括一些知名人士的號碼和通訊地址。結果,太平洋公司不得不作出賠償。太平洋電腦公司開始以為電腦出現了故障,經過相當長時間,發現電腦本身毫無問題,這使他們終於明白了:自己的系統被入侵了。 這時的米特已經對太平洋公司沒有什麼興趣了。他開始著手攻擊聯邦調查局的網路系統,不久就成功的進入其中。一次米特發現聯邦調查局正在調查一名「黑客「,便翻開看,結果令他大吃一驚——這個「黑客」是他自己。後來,米特就對他們不屑一顧起來,正因如此,一次意外,米特被捕了。由於當時網路犯罪很新鮮,法律也沒有先例,法院只有將米特關進了「少年犯管所」。於是米特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因網路犯罪而入獄的人。但是沒多久,米特就被保釋出來了。他當然不可能改掉以前的壞毛病。脆弱的網路系統對他具有巨大的挑戰。他把攻擊目標轉向大公司。在很短的時間里,他接連進入了美國5家大公司的網路,不斷破壞其網路系統,並造成這些公司的巨額損失。1988年他因非法入侵他人系統而再次入獄。由於重犯,這次他連保釋的機會都沒有了。米特被處一年徒刑,並且被禁止從事電腦網路的工作。等他出獄後,聯邦調查局又收買了米特的一個最要好的朋友,誘使米特再次攻擊網站,以便再次把他抓進去。結果——米特竟上鉤了,但畢竟身手不凡,在打入了聯邦調查局的內部後,發現了他們設下的圈套,然後在追捕令發出前就逃離了。通過手中高超的技術,米特在逃跑的過程中,還控制了當地的電腦系統,使得以知道關於追蹤他的一切資料。 他是第一個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通緝的黑客,走出牢獄之後,他馬上又想插手電筒腦和互聯網。有了他,世界又不平靜了。凱文·米特尼克也許可以算得上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厲害的黑客,他的名聲盛極一時,後隨著入獄而逐漸消退。 凱文·米特尼克是一個黑客,而且是一個頂級黑客。1964年他出生在美國洛杉磯一個中下階層的家庭里。3歲時父母就離異了,他跟著母親勞拉生活,由於家庭環境的變遷導致了他的性格十分孤僻,學習成績也不佳。但實際上他是個極為聰明、喜歡鑽研的少年,同時他對自己的能力也頗為欣賞。 米特尼克的所作所為與通常人們所熟悉的犯罪不同,他所做的這一切似乎都不是為了錢,當然也不僅僅是為了報復他人或社會。他作為一個自由的電腦編程人員,用的是舊車,住的也是他母親的舊公寓。他也並沒有利用他在電腦方面公認的天才,或利用他的超人技藝去弄錢,盡管這對他並不是十分困難的事。同時他也沒有想過利用自己解密進入某些系統後,竊取的重要情報來賣錢。對於DEC公司(1998年被康柏公司收購)的指控,他說:「我從沒有動過出售他們的軟體來賺錢的念頭。」他玩電腦、入侵網路似乎僅僅是為了獲得一種強大的權力,他對一切秘密的東西、對解密入侵電腦系統十分痴迷,為此可以放棄一切。 他對電腦有一種異乎常人的特殊感情,當美國洛杉磯的檢察官控告他損害了他進入的計算機時,他甚至流下了眼淚。一位辦案人員說,「電腦與他的靈魂之間似乎有一條臍帶相連。這就是為什麼只要他在計算機面前,他就會成為巨人的原因。」 主要成就:他是第一個在美國聯邦調查局"懸賞捉拿"海報上露面的黑客。他由於只有十幾歲,但卻網路犯罪行為不斷,所以他被人稱為是"迷失在網路世界的小男孩"。 自己獨特的工具:在潛逃的三年裡面,米特尼克主要靠互聯網中繼聊天工具(IRC)來發布消息以及同朋友聯系。 2002年,對於曾經臭名昭著的計算機黑客凱文·米特尼克來說,聖誕節提前來到了。這一年,的確是Kevin Mitnick快樂的一年。不但是獲得了徹底的自由(從此可以自由上網,不能上網對於黑客來說,就是另一種監獄生活)。而且,他還推出了一本剛剛完成的暢銷書《欺騙的藝術》(The Art of Deception: Controlling the Human Element of Security)。此書大獲成功,成為Kevin Mitnick重新引起人們關注的第一炮。
編輯本段「兩高」司法解釋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黑客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賬號、口令、密碼等信息10組以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獲取上述信息50組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本段電影黑客
《黑客》Hackers(1995) 綽號「零度冷」的戴德·墨菲(約翰尼·李·米勒jonny lee miller飾)是黑客中的傳奇人物。19 電影黑客
88年,他單槍匹馬弄癱了華爾街的1507台電腦,導致全球金融危機。11歲的戴德因此在聯邦調查局的檔案中掛?上了名,並被禁用鍵盤直到18歲生日。7年未碰一個數碼……戴德充滿飢渴。 綽號「酸蝕」的凱特·利比(安吉麗娜·朱莉飾)是一名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橫行無阻的女黑客。當「零度冷」和「酸蝕」相遇,一場不可避免的兩性大戰在硬驅上展開。此時「瘟疫」,一名發受雇於跨國公司的黑客高手出現了,他不但想借網路欺詐數百萬美元還想嫁禍戴德、凱特和他們的朋友。為洗脫罪名,戴德、凱特招募了一幫黑客高手加入他們對大公司陰謀的反擊戰。 《黑客帝國》The Matrix(1999年)
Ⅳ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筆者認為,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信息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Ⅵ 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司法要求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
2.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
行為。境外機構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由政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館、領事館及辦事處等。同樣,境外組織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而境外人員的范圍則更廣,包括所有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3.必須是採取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方法。行為人採用各種秘密手段,如盜竊、偷拍、偷錄等行為而取得國家秘密或情報的竊取行為;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情報的刺探行為;行為人以給予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秘密或情報的收買行為;國家秘密或情報的持有人,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秘密或情報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山彎秘密或情報的非法提供行為都是法律所大埋禁止的。
4.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秘密」或「情報」。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密級。而情報則是國家秘滾唯螞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的內部情況。這兩種形式法律予以同樣的保護。但由於情報的范圍不像國家秘密的范圍是由法律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什麼是情報,要由國家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件作具體分析,從嚴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開的內部情況,都列入「情報」范圍,從而擴大打擊面;同時也要注意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
Ⅶ 什麼叫侵犯個人信息罪,如果查實的話,會怎樣判啊
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槐鎮獲得的公民個人信鉛搏粗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7)竊取國家信息的人叫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銀塵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准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