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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應了解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3-05-25 07:41:48

Ⅰ 貨運代理在接受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時,應注意檢查什麼方面的內容

1)使用正確的紙質提單——首先,你需要檢查你即將簽發的提單是否是正確的紙質提單。
2)驗證地址詳細信息——雖然提單的細節是由客戶提交的,但承運人也必須驗證提單上顯示的詳細信息。
3)驗證貨物資料——在提單簽署前,貨物的貨物資料也應該核實,並與訂艙時姿做提供的細節相匹配。
4)確保收到貨物以便裝運或裝船——始終檢查提單上是否反映了正確的船隻信息和條款。
5)檢查保護條款——保護條款,如「托運人的裝載、堆棧和計數」等通敬冊棚常預先列印在紙上,但最好檢查。
6)不包含商業條款——有關銷售合同等的商業條款不構成提單的一部分,理想情況下不應包含在提單中。
7)提單原件必須以正確的編號發布並做適當標記——以正本和副本簽發提單亮則時,必須注意發出正確的編號。
8)確保已收到款項——始終確保在簽署提單之前已受到所有到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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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請幫忙說一下;謝謝!

1、貨主:

指貨物所或御有權的擁有者。

2、承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托運人:

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貨物運輸合同及以運單形式辦理承托運輸手續的一方,對其與承運人訂立並確認的運輸合同或運單的內容負法律責任,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在辦理托運手續時,應按有關承運條件的規定,填交貨物運單。對於規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海關、檢疫、衛生、納稅等手續的貨物應附有證明文件,隨運單同時提交承運人。

(2)承運人應了解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承運人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巧團李或者損壞,除本孝遲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後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四十七條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並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四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Ⅲ 承運人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承運人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注意的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8條的規定,托運人可以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因此,承運人有義務根據托運人的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只要托運人賠償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但在鐵路運輸中,根據有關規定,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變更運輸合同:一是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貨物流向或運輸限制的;二是變更後的貨物運輸期限,大於貨物容許運送期限的;三是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四是重復變更到站的。
2.貨物運輸到達後,如果合同約定由承運人通知收貨人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9條的規定,承運人就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比如,在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在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在鐵路運輸中,如果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承運人也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告,以便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褲備同約定的期限和到站,及時地、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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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9條的規定,收貨人也應當及時提貨。如果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等費用。比如,在航空貨物運輸中,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承運人只免費保管貨物3天,過此賣純螞期限,托運人就應當支付保管費用。
3.如果在交貨時發現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16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01條有關提存問題的規定,向提存機關提存貨物。如果提存費用過大,或者所運貨物不適於提存,則應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運中埋貨物,以所得價款提存。
但應注意的是,根據我國《鐵路法》第22條的規定,自承運人發出領取貨物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或者收貨人書面通知拒絕領取的貨物,在承運人履行通知托運人義務之後,托運人在接到通知滿30日仍不答復的,該貨物可由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運輸企業變賣。所得價款除扣除保管等費用後的餘款,可返還托運人。如無法返還,則自變賣之日起180日內托運人仍不領取的,則上繳國庫。很顯然,我國合同法與鐵路法對同一種情形規定並不統一。那麼在遇到此類問題該怎麼辦呢?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在鐵路運輸合同中如遇到無人領取貨物的情況時,就應當按照鐵路法的規定。不過,如果承運人要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定的提存部門提存,法律也沒有禁止,而且可以更好地兼顧各方的利益。因此,是按照鐵路法的規定,還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有選擇權。

Ⅳ 在辦理零擔運輸業務時,物流公司應向托運人了解哪些信息

首先,要搞清楚貨物的御早態送達地、簽收人,以及聯睜拆系電話等等。其次,要了解所送的貨物是什麼,是否能夠正常運輸,需要採取何種包裝方式,並且簡單檢查一下貨物,看看是否有損壞,以及數量、型號鎮源等情況。上述兩項是一般情況下需要了解的,但是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即針對具體的情況,確定應該了解的范圍。

Ⅳ 承運人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那麼,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兆帶搭應該承擔哪些基本義務,下文為你介紹。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行瞎任。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族拿,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八百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Ⅵ 什麼是承運資質信息

承運資質信息是從保障安全、維護權益對網路貨運經營者有關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審核。
運輸包括貨物運輸和客運,承運人作為運輸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需要取得一定的資質比如備寬純說駕駛證。
拓展資料:
承運人必備條件: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仿咐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並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於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巧察,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系,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Ⅶ 總結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和承運人應注意的問題

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嘩卜當事人一般分別為托運人和承運人。在有收貨人的貨運合同中,托運人和承運人也都對收貨人承擔一定的義務。那麼托運人和承運人應該分別注意哪些事項才可以做到讓自己免責呢?
托運人注意事項
1、托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5、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
6、如實申報貨物的真實和運輸條件,要求包裝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等。
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托運人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托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承歲蘆廳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承運人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相關知識·貨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托運人或貨物憑證持有人可以請求貨物運輸合同中如下具體內容的變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乎隱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2、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地。
3、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即變更收貨人。托運人並非可隨時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其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的時間應是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如果承運人已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則貨物運輸合同已履行完畢,失去了變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對承運人因變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損失,托運人負有賠償責任。

Ⅷ 第一承運人規則

法律主觀:

一、適用第一承運人的規則
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貨物又需要運輸,這時候貨物的風險轉移規則就適用第一承運人規則。
具體而言,第一承運人規則是指,賣家把貨物交給第一個運輸方就完成了交貨的義務,此時,貨物損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
第一承運人,是承運人的一種,通常指其他承運人與旅客或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並完成第一區段運輸的承運人,尤其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二、承運人的義務與責任
「承運人」是指本人攜茄陪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種損失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貨物由托運人交付承運人時起,至貨物由承運人交付收貨人為止。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在這段責任期間納碰內,承運人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只有在損失是由於不可辯蠢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
三、運輸合同如何成立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特定相對方當事人所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須表明一經對方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2)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4)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
(5)必須向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條件包括:
(1)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一致;
(3)必須由受約人作出;
(4)應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綜上所述,第一承運人規則涉及到風險轉移的時間以及責任承擔的轉移時間。

Ⅸ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等。義務:(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2)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准,保證裝卸質量。
法律分析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1、承運人的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物流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旦承運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運輸義務而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留置該承運的貨物。2、承運人的提存權。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收貨人拒收物流,或收貨人不見蹤影的事時有發生,造成債務履行受阻,嚴重影響承運人的經濟利益,也余並造成承運人的財產關系不穩定,法律創設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為了使這一不穩定的財產關系得到穩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債務歸於消滅。3、收取承運費的權利。承運人的主要義務:1、承運人應當按時、按地、安全地完成運輸義務。2、通知義務。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答虛用。通知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清毀燃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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