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復議10日內答復
被申請人答復的時限是10日。《行政復議法》第23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B. 行政復議多久可以出結果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出結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不能復議,只能復核,復核30天出結果。對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在30天內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C. 行政復議多少天給答復
行政復議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給答復;如果情況復雜,復議機關不能在六十日內給答復的,則可以頌陪李延長至多不超過三十日,再給出答復。但是必須取得復議機關負責人的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野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D. 行政復議期限多久出結果
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是六棗吵十日。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的行政復議申請,該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掘顫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凳散侍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 復議申請多少天有結果
一、復議申請多少天有結果
1、復議申請5天有結果,復議申請具體情況如下:
(1)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復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復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製作復議決定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氏旦正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遲譽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復議需要什麼材料
1、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3、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6、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有其他證殲悔據材料的,可一並提供;
7、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F. 行政復議最快多久出結果
行政復議一般三十日內出結果,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凳散侍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掘顫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棗吵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