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單據有哪些內容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保險單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它是一份獨立的保險單據。
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它有保險單正面的基本內容,但它沒有了保險單反面的保險條款,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
聯合保險憑證:俗稱承保證明,它是我國保險公司特別使用的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單據,由保險公司在出口公司提交的發票上加上保險編號、承保險別、保險金額、裝載船隻、開船日期等,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即可,這種單據不能轉讓。
預約保險單:它是一種長期性的貨物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賠款處理等項目,凡屬於此保險單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保險單所例條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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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交強險保單是什麼它有哪些內容
很多投保的車主會了解,投保交強險之後,會有一個相應的保單,就是交強險保單。有人會問交強險保單有什麼作用呢?平安車險的專家們為您解答:交強險保單是指購買交強險後,保險公司填寫一份購買交強險的信息,以作為已經購買某車某時間段的憑證。交強險保單一式兩份,保險公司和客戶各保留一份,在案子出現後客戶需要拿這份保單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保單上面填寫內容包括保險公司名字、車牌車輛信息、客戶名字、購買金額、保單號等等。其實買東西都是要有相應的發票,所以交強險保單的作用是使交強險即時生效。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車險,採用的是即時生效的原則。據平安車險的業內人士指出,在去年,保監會就下文給各個保險公司,要求交強險改變「零時生效」的傳統,正式實施「即時生效」。根據保監會的要求,交強險保單上將有兩種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中,保險期間會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列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列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目前商業車險仍然是投保後次日生效。按照商業車險的相關規定,商業車險保險期間的生效時間為投保後次日零時,所以廣大車主們應該對這個有一定的了解,否則就會因為不了解保險業內的行情弄出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平安車險的網投項目中,就針對私家車的商業險開展了「私家車商業險多省更多」的優惠活動,只要車主們登入平安車險的網投平台,就會體驗到諸多的車險資訊,為您的愛車及時在線投保,省時省心又環保,而且電子保單不易丟失,方便簡捷,一目瞭然。在平安車險網投進行車險投保,可以為您省去不少的麻煩,足不出戶就可以體驗到投保的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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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單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一、常見的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保障期限,繳費年限,年交保費,投被保人信息,和保險條款。
二、保險條款中應重點關注一下內容:
1、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實踐,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限制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解決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存在的信任危機,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不可抗辯條款由最早的合同約定條款發展為合同法定條款,被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立法所借鑒。我國2009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對1995年的《保險法》進行了大幅度修訂,將「不可抗辯條款」全面引入保險合同法律規范之中,成為本次修訂最明顯的變化之一。此舉不僅使保險理賠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而且督促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承保環節的管控,有效遏制保險營銷活動中存在的銷售誤導現象,對規范保險市場經營,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有著重要意義。我國《保險法》(2009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下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的可抗辯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即為「不可抗辯期」。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辦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真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二是年齡不真實影響保險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或多於應付保險費,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人壽保險對風險估計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少於應交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交過去少交保費的本利,或按已交保費核減保額;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大於應交保費的,退還多收的保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自殺免責條款
自殺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復效後二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給受益人。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戰爭免責條款
戰爭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因為戰爭或軍事行為造成的人員大量死亡遠遠超過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險公司常常在保單上規定戰爭或軍事行為系除外責任。
5、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分期交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交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交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交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內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6、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通常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二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7、不喪失價值條款
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交滿一定期間(一般為二年)的保險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8、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條款通常規定,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險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當時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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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單主要內容有哪些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1)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2)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3)投保險別:(4)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5)保險期限;(6)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
2、暫保單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3、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並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准,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後,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於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
4、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目前,我國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中普遍使用保險憑證,此外,汽車保險也可以使用保險憑證。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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