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更改醫保個人信息
更改醫保個人信息方法如下:
1、個人的基本信息發生更改時,經辦人在每月1~23日之間的工作日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窗口辦理變更手續;
2、更改個人信息,請隨帶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醫保證,在職人員填寫《身份證信息變更表》,退休人員填寫《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變更表》。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該保險一般由政府承辦,藉助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強制實施並組織管理。 中國的社會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構成。
在發生一以下情況時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更改:
1、參保人由於變更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導致姓名或身份證號碼與參保信息不符的,如「張三」改名後叫「張四」,或「張三」原身份證號碼更換,就屬於參保人個人原因造成的信息不符,需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變更證明,並帶上身份證和社保卡到屬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2、參保登記資料有誤的。如某企業在為員工「王建」申報參保登記資料時將其姓名錯誤申報成「王健」,又或者身份證號碼申報錯 誤,以上屬於第三方而非參保人個人原因造成的信息不符,參保人需攜帶身份證、社保卡以及原始的參保資料原件,到屬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如屬於單 位申報的,另需攜帶單位證明。
3、生僻字無法輸入造成個人參保信息與身份證信息不符。當參保人姓名存在生僻字,系統無法正確錄入時,會造成信息不符。若參保人發現社保待遇無法正常享受,只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對參保資料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B.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怎麼更改信息
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辦理變更:
(1)基本信息變更:
①《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加蓋單位公章有效,手填無效),無法通過軟體報盤變更信息的填寫《醫療保險個人信息變更表》;
②存有變更報盤信息的U盤;
③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和變更頁各一份(變更姓名、身份證號、民族、性別、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戶口性質、戶口所在區縣、戶口所在街道、戶口所在地地址);
④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變更姓名、身份證號、民族、性別、出生日期提供,16歲以下可不提供);
⑤《城鎮居民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申請表》(變更姓名、身份證號提供);
⑥戶籍證明:在變更姓名、身份證號時,若由於參保人本人在公安部門登記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做變更,且戶口本上沒有體現出變更過程,還需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2)醫療費報銷信息變更:
①《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單位公章有效,可以手填,塗改無效);
②用於支付報銷醫療費的北京銀行京卡(借記卡)或郵政儲蓄存摺(借記卡)復印件一份。
(3)定點醫療機構變更:①《變更定點醫療機構信息明細表》(一式二份,加蓋單位公章有效,手填無效);②存有變更定點醫療機構報盤信息的U盤。
(4)長期駐外或異地安置人員辦理醫療機構變更:①《北京市醫療保險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異地定點醫療機構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②戶口簿首頁、本人頁復印件一份。
1、一般醫療保險信息變更流程
參保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在每月的10日前到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進行審核,街道辦事處一般在每月的15日前將醫療保險變更信息上報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對變更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後對信息進行修改,信息審批結束將於每月的25日前辦理完成,以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恢復正常使用。
2、醫療保險信息急需修改流程:
參保人員急需住院治療修改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信息,需參保人員按照要求准備好相關材料,憑住院證明到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攜帶以上材料直接帶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對信息進行修改,及時審批,審批通過後即可恢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使用。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信息變更申請材料:
1、《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
2、戶口本;
3、參保人身份證;
4、變更說明;
5、《城鎮居民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申請表》;
6、《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
7、銀行卡(借記卡)或郵政儲蓄存摺復印件;
8、《變更定點醫療機構信息明細表》;
9、《定點醫療機構變更申請表》。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信息變更條件: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生死亡、轉學、戶籍轉移、所屬單位變更等情況時,需及時向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請信息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