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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律師通過電話號碼查詢信息

發布時間:2023-05-05 18:07:30

Ⅰ 律師在只有名字和電話的情況下可以查詢對方信息嗎

其實,從權利來源來講,律師是沒有調查權的。有調查權的是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但是,法院實在太忙了。為了保證案件能夠正確審理,通常律師會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協助法院調查案件情況。因此,像房產信息、銀行流水、微信號查身份證號等信息,都是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之後才能查詢的。律師調查取證不是想去就去,是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經過一定的流程的。
以查房產信息為例。
1、委託人辦理委託手續,委託律師辦案;
2、律師准備立案材料,立案,法院受理,繳費;
3、寫《律師調查令申請書》,寫明房產線索、要調查事項,向法院郵寄,提出申請;
4、法院批准,向律師發送《律師調查令》;
5、律師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6、律師攜《律師調查令》、《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案件受理通知書》、委託授權材料、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不動產中心進行查詢。
而且,《律師調查令》並不是申請了就批的,法院通常都要進行一定的審查和考量,判斷與案件關聯性大不大,有無調查的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這個「是否有意義」、「是否有必要」,律師與法官有的時候會有不同的看法,這時候就需要律師與法官不斷地溝通、向法官論證「有意義」、「有必要」。法寶律師辦過一個案件,為了調查房產,與法院來回進行了五次溝通,最終順利查到,並且成功讓案件反轉。
因此,不要再認為律師天然就能夠調查取證。不僅如此,還一定要警惕一些拍著胸脯告訴你什麼都能查的情況,千萬不要賠了夫人又折了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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